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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安庆政协    发布日期:2018-06-04    被阅览数:12940


市政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协十五届二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政协安庆市委员会

                                                                                   2018年5月2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

(2018年4月20日市政协十五届二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共十九大精神,努力把常委会建设成为民主、团结、创新、务实的领导集体,进一步增强整体功能,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现就加强市政协常委会自身建设作如下决定。

一、把牢政治方向

1.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政协工作的根本政治原则,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更加坚定“四个自信”,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2.准确把握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坚定不移巩固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推动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不断增强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抓好政协系统的意识形态工作。

3.坚决贯彻市委决策部署。进一步坚定在中共安庆市委领导下开展政协工作的高度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把市委决策部署内化为各参加单位、广大委员和社会各界的共识和行动。坚持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市委对政协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二、提升履职能力

4.带头强化理论学习。把学习贯彻中共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重中之重,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强化学习贯彻宪法和政协章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5.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把调研提质增效贯穿履职全过程和各方面,把矛盾问题搞清搞透,把提案、建议提准提实,做到言之有据、言之有理、言之有度、言之有物,打造工作精品。

6.提升协商能力水平。充分发挥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切实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政治把握、调查研究、联系群众和合作共事能力,推动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改革发展举措落到实处。

7.推进政协工作创新发展。切实增强创新意识,着力推进政协工作思路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及时总结固化构建协商机制、加强民主监督、促进提案办理、强化委员履职考核等探索创新成果,确保市政协工作体现时代性、富于创造性。

三、坚持团结民主

8.贯彻民主集中制。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对涉及政协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先经政协党组会议研究。弘扬平等协商、求同存异、体谅包容、合作共事的优良传统,自觉维护市政协常委会集体的团结,讲政治、讲原则、讲大局,推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工作。

9.广泛凝聚力量。更好地发挥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功能,坚持大团结大联合,促进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多做释疑解惑、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增进共识的工作,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凝心聚力,助推安庆加快发展。

10.注重协同配合。加强与“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积极争取省政协的工作指导和帮助。切实加强对县(市、区)政协工作的联系和指导。

四、当好履职表率

11.强化工作规范。出台委员履职量化考核办法、常委会工作规则、专门委员会工作通则,推进常委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并督促制度落实到位。

12.着力率先垂范。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正确处理政协工作与本职工作、荣誉与责任的关系,切实发挥好“双岗双带”作用,带头在政协岗位上履职尽责,执行常委会决议,积极参加调研视察活动,认真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完成好“委员作业”。带头在本职岗位上建功立业,争先创优,争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排头兵。

五、坚持从严自律

13.落实从严治党。市政协党组要切实履行从严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推动市政协机关管党治党走向严紧硬,打造业务工作和机关党建“双一流”政协机关。市政协中共党员常委要落实市政协党组关于管党治党的各项决策部署,强化和接受党内监督。实行专委会主任坐班制,接转临时党组织关系,严格组织生活。

14.严守政协章程。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深刻理解章程对政协职能的新论述,严格遵章履职,带头做到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深刻认识章程对委员队伍建设的新要求,带头落实相关规定,不得利用常委、委员身份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

15.着力反腐倡廉。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要求,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党规党纪。以钉钉子精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巩固作风建设成效,用自身的实际行动维护人民政协的良好形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8年4月20日市政协十五届二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及中共中央、省、市委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充分发挥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创安庆现代化建设新局面而共同奋斗。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在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处理政协重要事务。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安庆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市政协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协商决定下届政协安庆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增加或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三)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决议以及政协安徽省委员会所作的全省性决议;

(四)执行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中共安庆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六)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年龄等原因变更时,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提交全体会议备案;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副秘书长;

(八)决定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九)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本级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由主席会议决定,一般应于会前1周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涉及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听取中共安庆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提交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和专职副主任,办公室、调研室、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派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办公室调研员、副调研员列席;

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在宜的有关省政协委员、各县(市、区)政协负责同志、有关市政协委员及主席会议认为应当列席的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委员界别联络组、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安排专题会议,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提出建议案,次年邀请政府有关领导就该建议案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不定期举办专题学习会。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事因病不能参加会议时,须按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经批准。市政协办公室将请假情况汇总后向市政协主席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统计并在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予以通报。市政协办公室每年公布一次常务委员出席会议情况,并抄送市委组织部、统战部、所在党派和单位。

第十九条  对违纪违法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  文  件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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