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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通知

信息来源:安庆政协    发布日期:2018-06-04    被阅览数:13966

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已经市政协十五届二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政协安庆市委员会

                                                                                        2018年5月2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通则

(2018年4月20日市政协十五届二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结合安庆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政协安庆市委员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政协联系委员的重要渠道。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扣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协商议政,发挥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优势,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更好地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贯彻执行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宪法法律、政协章程以及国家、省、市的各项方针政策、统一战线理论、人民政协理论,巩固团结合作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七条  就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委员深入开展专题调查研究,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根据年度协商计划,围绕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会和本专门委员会的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及提案办理协商等工作任务,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发言材料或提出提案,协助政协办公室组织各类协商议政活动。

第九条  围绕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和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开展政协民主监督。

第十条  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加强对外交流交往;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明政、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推进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工作创新、制度创新。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原则上为全体委员的30%左右,非中共委员要占一定比例。委员人选由政协安庆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提出,征得本人同意后,由主席会议审定,主任和副主任的任命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或委员推荐,经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协商同意,按专门委员会产生时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非本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参加活动。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查研究等经常性活动。

第十六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全体会议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程序与其他专门委员会相同。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主任作用,实行专委会主任坐班制,将转任专委会主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临时党组织关系转到市政协,安排他们在市政协参加学习、阅读文件,过组织生活,以及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服从市政协机关的日常管理。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驻会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每年至少向主席会议作两次工作汇报。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该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应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以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和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专门委员会文件,由秘书长审阅,主席或分管副主席签发。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决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度末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有关人民团体、县(市、区)政协有关机构沟通情况,建立联系。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界别的联系,为界别开展活动提供平台和服务保障。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政协安庆市委员会设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为各专门委员会履职提供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参照本通则制定各自的工作简则。提案委员会同时执行《政协安庆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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