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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9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2023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2023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1982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3月1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2000年3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2004年3月1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2018年3月15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和2023年3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修订) 目录 总纲 第一章 工作总则 第二章 组织总则 第三章 委员 第四章 全国委员会 第五章 地方委员会 第六章 会徽 总纲 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进程中,结成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有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伟大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治制度上进行的伟大创造。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团结和民主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两大主题。一九四九年九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一九五四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继续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以及对外友好活动中进行了许多工作,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拨乱反正、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实现国家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转移,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争取实现包括台湾在内的祖国统一,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的斗争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进一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消灭了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建设,进行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我国社会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工农联盟更加巩固。知识分子同工人、农民一样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依靠力量。在人民革命、建设、改革事业中同中国共产党一道前进、一道经受考验并作出重要贡献的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共产党的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日益发挥其重要作用。全国各民族已经形成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宗教界的爱国人士积极参加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热爱祖国,拥护祖国统一,支援祖国建设事业。国家事业不断发展,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仍然是中国人民团结奋斗、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的一个重要法宝,它将更加巩固,更加发展。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长期努力的基础上,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了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在现阶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但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我国人民同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斗争还将是长期的,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但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政治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加强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同心同德,群策群力,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团结奋斗。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在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准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法维护其参加单位和个人依照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 第一章 工作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坚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第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要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贯穿履职工作之中。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进行协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应制定年度协商计划。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专题协商会议题及其他协商形式、监督形式的重要议题,应列入年度协商计划,做到协商议题和协商形式相匹配。要综合运用各种形式,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完善以全体会议为龙头,以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为重点,以协商座谈会、对口协商会、提案办理协商会等为常态的协商议政格局。 第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宣传和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建设事业,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 第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第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反映他们及其所联系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协助国家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加强廉政建设。 第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调整和处理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部合作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通过各种形式,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发展科学、繁荣文化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密切联系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在政治、法治、经济、农业农村、社会、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医药卫生、体育、资源环境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推动和协助社会力量兴办各种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事业。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考察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推动委员自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组织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中共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交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增强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参与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同台湾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联系,坚决反对一切分裂国家的活动,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落实“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澳”原则,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为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作出贡献。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分子政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以利于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和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反映少数民族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保护事业,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增进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和维护祖国的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支持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宗教信仰者为祖国的建设和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侨务政策,加强同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祖国的建设事业和统一祖国的大业作出贡献。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外交政策,根据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人民外交活动,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合作,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根据统一战线组织的特点进行关于中国近代以来文史资料的征集、研究和出版工作。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加强同地方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研究地方委员会带共同性的问题。 第二章 组织总则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 第二十三条 凡赞成本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参加地方委员会者,由各级地方委员会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履行本章程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下级地方委员会对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应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对会议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第二十七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声明退出的自由。 第二十九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 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第三章 委员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廉洁自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经相关程序后,须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地方委员会委员经相关程序后,须由各级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当依照本章程积极履行职责,认真行使权利。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要坚持为国履职、为民尽责,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当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职责的关系,不得利用委员身份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应当加强委员履职管理,建立委员履职档案,采取适当方式通报履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对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给予组织处理、处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在身份上弄虚作假的等,不得提名或继续提名为委员人选。 第三十八条 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本人应当辞去委员。对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委员身份不符行为的,应当及时约谈或函询,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辞去委员。 第三十九条 对违纪违法的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纪违法的,可由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针对不同情形,相关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体会议予以追认。 第四章 全国委员会 第四十条 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三)协商讨论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 (五)讨论本会重大工作原则、任务并作出决议。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专题议政性会议。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三)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四)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 (六)协商决定全国委员会委员;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八)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席会议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发挥基础性作用。 第五章 地方委员会 第五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经本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五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五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 (四)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各该地方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上级地方委员会所作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三)执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协商决定地方委员会委员;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地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 (七)决定地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五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席会议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副秘书长一人至数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 第六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会徽 第六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会徽为一颗五角星、齿轮和麦穗、四面红旗和缎带、中国地图和地球、“1949”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成的图案。 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会徽中,一颗五角星表示中国共产党领导;齿轮和麦穗表示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四面红旗和缎带表示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的大团结大联合;中国地图和地球表示全国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1949”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分别为诞生时间、名称。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参加单位和个人都要维护会徽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会徽。
办公室
2018-05-30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2018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2018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1982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3月1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2000年3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2004年3月1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和2018年3月15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修订) 目录 总纲 第一章 工作总则 第二章 组织总则 第三章 委员 第四章 全国委员会 第五章 地方委员会 第六章 会徽 总纲 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进程中,结成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有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团结和民主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两大主题。一九四九年九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一九五四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继续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以及对外友好活动中进行了许多工作,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拨乱反正、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实现国家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转移,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争取实现包括台湾在内的祖国统一,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的斗争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进一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消灭了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建设,进行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我国社会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工农联盟更加巩固。知识分子同工人、农民一样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依靠力量。在人民革命、建设、改革事业中同中国共产党一道前进、一道经受考验并作出重要贡献的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日益发挥其重要作用。全国各民族已经形成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宗教界的爱国人士积极参加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热爱祖国,拥护祖国统一,支援祖国建设事业。国家事业不断发展,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仍然是中国人民团结战斗、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的一个重要法宝,它将更加巩固,更加发展。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在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长期努力的基础上,国家事业发生了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在现阶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但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我国人民同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斗争还将是长期的,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但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政治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同心同德,群策群力,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要聚焦国家中心任务,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完善协商议政内容和形式,着力增进共识、促进团结,在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准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法维护其参加单位和个人依照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 第一章 工作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坚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第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进行协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应制定年度协商计划。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专题协商会议题及其他协商形式的重要议题,应列入年度协商计划,做到协商议题和协商形式相匹配。要综合运用各种形式,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完善以全体会议为龙头,以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为重点,以协商座谈会、对口协商会、提案办理协商会等为常态的协商议政格局。 第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宣传和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建设事业,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 第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第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反映他们及其所联系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协助国家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加强廉政建设。 第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调整和处理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部合作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通过各种形式,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发展科学、繁荣文化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密切联系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在政治、法治、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医药卫生、体育、环境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推动和协助社会力量兴办各种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事业。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考察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推动委员自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组织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交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增强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参与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同台湾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联系,坚决反对一切分裂国家的活动,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为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作出贡献。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人才强国战略和知识分子政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以利于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和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反映少数民族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保护事业,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增进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和维护祖国的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支持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宗教信仰者为祖国的建设和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侨务政策,加强同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祖国的建设事业和统一祖国的大业作出贡献。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外交政策,根据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人民外交活动,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根据统一战线组织的特点进行关于中国近代以来文史资料的征集、研究和出版工作。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加强同地方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研究地方委员会带共同性的问题。 第二章 组织总则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 第二十三条 凡赞成本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参加地方委员会者,由各级地方委员会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履行本章程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下级地方委员会对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应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对会议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第二十七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声明退出的自由。 第二十九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 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第三章委员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廉洁自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经相关程序后,须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地方委员会委员经相关程序后,须由各级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当依照本章程积极履行职责,认真行使权利。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当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职责的关系,不得利用委员身份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应当加强委员履职管理,建立委员履职档案,采取适当方式通报履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对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给予组织处理、处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在身份上弄虚作假的等,不得提名或继续提名为委员人选。 第三十八条 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本人应当辞去委员。对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委员身份不符行为的,应当及时约谈或函询,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辞去委员。 第三十九条 对违纪违法的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全国委员会 第四十条 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三)协商讨论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 (五)讨论本会重大工作原则、任务并作出决议。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专题议政性会议。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三)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四)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 (六)协商决定全国委员会委员;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八)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席会议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专门委员会在工作中应发挥基础性作用。 第五章 地方委员会 第五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经本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五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五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 (四)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各该地方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上级地方委员会所作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三)执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协商决定地方委员会委员;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地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 (七)决定地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五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席会议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副秘书长一人至数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 第六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会徽 第六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会徽为一颗五角星、齿轮和麦穗、四面红旗和缎带、中国地图和地球、“1949”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成的图案。 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会徽中,一颗五角星表示中国共产党领导;齿轮和麦穗表示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四面红旗和缎带表示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的大团结大联合;中国地图和地球表示全国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1949”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分别为诞生时间、名称。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参加单位和个人都要维护会徽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会徽。
安庆政协
2005-12-08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人民政协作为实现这一基本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将在国家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加强各民族的团结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 (1982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3月1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2000年3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和2004年3月1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修订) 目 录 总 纲 第一章 工作总则 第二章 组织总则 第三章 全国委员会 第四章 地方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总纲 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进程中,结成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团结和民主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两大主题。一九四九年九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一九五四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继续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以及对外友好活动中进行了许多工作,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拨乱反正、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实现国家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转移,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争取实现包括台湾在内的祖国统一,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的斗争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进一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消灭了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我国社会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工农联盟更加巩固。知识分子同工人、农民一样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依靠力量。在人民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同中国共产党一道前进、一道经受考验并作出重要贡献的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日益发挥其重要作用。全国各民族已经形成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宗教界的爱国人士积极参加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热爱祖国,拥护祖国统一,支援祖国建设事业。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仍然是中国人民团结战斗、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的一个重要“法宝”,它将更加巩固,更加发展。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我国人民同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斗争还将是长期的,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但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准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法维护其参加单位和个人按照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 第一章 工作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宣传和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事业。 第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 第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反映他们及其所联系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协助国家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 第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调整和处理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部合作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通过各种形式,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开展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发展科学、繁荣文化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密切联系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在政治、法律、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医药卫生、体育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推动和协助社会力量兴办各种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事业。 第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和推动委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和交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增强为祖国服务的才能。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参与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同台湾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保持港澳地区的繁荣和稳定,为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人才强国战略和知识分子政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以利于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和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反映少数民族的意见和要求,为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增进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和维护祖国的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支持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宗教信仰者为祖国的建设和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侨务政策,加强同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祖国的建设事业和统一祖国的大业作出贡献。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外交政策,根据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人民外交活动,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合作。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根据统一战线组织的特点进行关于中国近代史、现代史资料的征集、研究和出版工作。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加强同地方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地方委员会带共同性的问题。 第二章 组织总则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 第二十一条 凡赞成本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个人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参加地方委员会者,由各级地方委员会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履行本章程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下级地方委员会对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应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对会议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声明退出的自由。 第二十九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 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第三章 全国委员会 第三十条 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五、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三、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四、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七、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席会议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地方委员会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经本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 四、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各该地方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上级地方委员会所作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三、执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地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 六、决定地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席会议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副秘书长一人至数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 第五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
安庆政协
2005-12-03
政协章程问答
政协章程问答
1、什么是政协章程? 答:政协章程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共同的行为准则,是各级政协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 2、政协章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是什么? 答:政协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民政协的性质、职能、任务、工作原则、组织原则、委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有关制度。政协章程的精神实质要从六个方面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一)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定为人民政协的指导思想,从根本上保证了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三)深刻领会人民政协性质和职能的重要意义,正确认识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切实发挥人民政协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四)在爱国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不断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五)“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是人民政协实践和实验的科学总结,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两大主题的科学内涵,始终保持两大主题的生机与活力。(六)把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项职能合并表述,拓宽了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空间。 3、全党全民学习政协章程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学习贯彻好政协章程,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挥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有利于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有利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维护和扩大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团结奋斗的共同政治基础;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充分发扬人民政协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加强人民政协自身建设,进一步推动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 4、建国后第一部政协章程是在哪年制订的?先后经过几次修改?分别在哪年? 答:自1954年第一部章程诞生,先后经过1978年、1982年、1994年、2000年和2004年五次修改。 5、修改政协章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修改政协章程遵循的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共十六大精神,与宪法修改相衔接,适应新形势对人民政协工作的新要求,反映各级政协工作实践的成熟经验和成果,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6、修改政协章程大体经过哪几个阶段? 答:这次修改政协章程,大体经过了三个阶段的工作:一是提出任务、组织筹备阶段(2003年4月—7月)。二是调查研究、听取意见阶段(2003年7月—11月)。三是反复修改、进行审议阶段(2003年12月—2004年2月)。 7、修改后的政协章程分几章?多少条? 答:修改后的政协章程共分5章,共51条。 8、修改政协章程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修改政协章程不仅是人民政协加强自身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到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件大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有利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政协组织的领导,有利于发挥我国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有利于维护和扩大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各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共同的政治基础,有利于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9、政协章程修正案有哪些特点? 答:从章程修正案的形成过程可以看出,这次修改章程,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充分发扬了民主;三是严格按程序办事。 10、政协章程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这次章程修改比较大的改动有22条,主要是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定为人民政协的指导思想。从根本上保证了政协工作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章程还增加了有关“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内容,有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有关“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内容,有关“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容,以及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等内容,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把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写入章程,把人民政协的三大职能作并列表述,章程修正案关于基本政治制度、政协性质、政协职能、政协两大主题的表述,说明了新时期人民政协的性质和作用。 11、修改政协章程的原因是什么? 答:全国政协之所以提出部分修改政协章程,从国家层面讲,是适应我们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从政协自身讲,是推动人民政协事业与时俱进的客观需要。从1982年修改章程以来,我们国家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特别是中共十六大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这些都关系到人民政协事业的长远发展,需要在政协章程中加以体现。同时,新时期以来人民政协事业有很大发展,各级政协组织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遇到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问题,可以说修改政协章程,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人民政协工作的新要求,是人民政协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 1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是什么? 答: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1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题是什么? 答:团结和民主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两大主题。 14、现阶段我国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什么? 答:现阶段我国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 15、现阶段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是什么? 答: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1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包括哪些人员? 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 17、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活动准则是什么? 答: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准则。 18、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答: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19、什么是政治协商? 答: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20、什么是民主监督? 答: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21、什么是参政议政? 答: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 2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参与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哪些方针政策? 答: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参与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人才强国战略和知识分子政策、国家的民族政策、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国家的侨务政策、国家的外交政策。 23、什么是政协委员? 答: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各团体和各族各界的代表性人物。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并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始得作为政协委员。 24、政协委员是怎样产生的?通过什么组织程序? 由全国委员会常委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委会协商同意或协商邀请,得成为政协委员。具体步骤是:第一,提名推荐;第二,协商确定建议名单;第三,政协常务委员会通过;第四,公布。增补政协委员也要经过上述程序。 25、提名推荐和协商决定政协委员名单时应注意什么? 答:第一,政协的组成规模、界别设置及界别之间的大致比例、委员条件等,要适应新时期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的需要,服从和服务于全国工作大局的需要。第二,统筹兼顾、全面安排是人民政协人事安排的基本方针。第三,要从发挥人民政协的整体功能和提高委员参政议政整体水平来考虑,处理好政治安排与开展工作的关系。 26、政协委员应具备的条件和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政协委员应具备的条件有七条:1、热爱祖国;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拥护社会主义事业;4、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5、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6、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7、有参政议政能力。基本要求有三项:1、要密切联系群众;2、要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3、要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27、政协委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答:基本权利是:(1)在政协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有对政协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3)有通过政协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4)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5)有对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6)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7)在受到处分时有请求复议的权利。义务是:(1)有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的义务。(2)有遵守和履行政协各项决议的义务。(3)有履行政协职能的义务。(4)有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类活动的义务。 28、怎样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作用? 答:(1)组织和推动委员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学习。(2)通过各种活动和形式帮助委员知情。(3)加强同委员的联系,热情为委员服务。(4)保护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2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几年,延长任期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答:每届任期五年。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30、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答: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3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哪些职权? 答:(1)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2)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3)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4)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5)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3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答: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3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哪些职权? 答:(1)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2)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3)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4)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5)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议案;(6)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7)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3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哪些职权? 答:(1)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2)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3)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4)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35、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答: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36、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哪些职权? 答:(1)召集并主持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会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2)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上级地方委员会所作的全地区性的决议;(3)执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4)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5)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地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6)决定地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37、什么是人民政协? 答:人民政协是我国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实现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渠道。人民政协汇集了社会各个层次、各个方面的代表人士,是一个高层次的智力库。 38、人民政协履行主要职能的原则是什么? 答:人民政协履行主要职能的原则是:(1)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大局。(3)必须注意从实际出发。(4)必须密切同有关部门的配合。 39、人民政协的组成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按党派、团体和界别组成,这是人民政协构成的一大特色。它不同于人民代表大会按地区组成的原则。二是协商产生。人民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由协商产生。三是赞成政协章程。这是人民政协组成的基本原则。 40、人民政协上下级组织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上级地方委员会对下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不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 41、人民政协的政治基础是什么? 答:人民政协的政治基础即“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42、人民政协的七项准则是什么? 答:(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力贯彻实施宪法。(2)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经济成分的领导地位。(3)协助国家机关,推动社会力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4)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提出建议。(5)加强各族人民的团结,坚持对国内外敌人的斗争。(6)加强中国人民同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友谊,反对侵略战争,保卫世界和平。(7)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国家政策,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努力进行思想改造。 43、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处于什么地位? 答: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结构中具有重要地位。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形式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现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各级人民政协。人民政协是各党派共同组成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固定组织,是各党派、团体和界别共商国是,互相监督的专门机构。没有人民政协,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便失去其重要的组织依托。 44、人民政协与中共党委、人大、政府的关系是什么? 答:与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相适应,在组织上各行政区划单位普遍设有性质、职权、职责各不相同的四大机构。(政协组织设到县)即: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政协的各级委员会。四大机构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我国政治体制中的领导力量;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选举产生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形式;人民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管理国家事务的行政机关;人民政协是我国执政党同各政党及无党派民主人士互相监督、合作共事的政治组织,是国家政治体制中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机构。这四大机构是适应中国国情的政治机构。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对人大没有制衡作用。人大、政府、政协,统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互为补充,相辅相成。 45、人民政协的主要会议制度有哪些? 答:人民政协的主要会议制度有: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制度;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主席会议制度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制度。此外,还有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的各种形式的协商座谈会、论证会、意见听取会等。 46、人民政协各种会议的指导方针是什么? 答: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努力做到民主、求实、团结、鼓劲,是开好人民政协各种会议的指导方针。 47、政协全体会议如何召集、主持和确定会期? 答: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分别由同级政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每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 48、对常委会议的召集、主持和会期有什么规定? 答:政协主席主持同级常务委员会工作,由副主席和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常委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的日期、议程由主席会议决定并于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本会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副秘书长和各局室负责人,以及与议程有关的其他人员可列席常务委员会议。政协地方委员会参照全国政协上述规则,也对常委会议的召集、主持和会期作了相应规定。 49、主席会议如何召集、主持和确定会期? 答:政协章程规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政协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的议程由主席提出或由秘书长和秘书长会议提出,报主席决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本会副秘书长,以及与议程有关的其他负责人可列席会议。政协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设立、召开和主持与政协全国委员会大体相同。 50、主席会议的职权和任务是什么? 答:(1)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会务工作;(2)协商讨论当前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群众生活中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3)审查以全国政协名义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重要建议案;(4)决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日期、议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5)讨论决定委员视察、专门委员会年度计划以及其他重要活动。政协地方委员会,对主席会议的任务的规定,大体参照全国政协。 51、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有:(1)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反映社情民意;(2)就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3)开展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与合作的有关工作;(4)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还要根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精神,审议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向常务委员会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提交的工作报告。 52、人民政协的经常性工作主要有哪些? 答:(1)组织学习工作;(2)提案工作;(3)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工作;(4)委员视察工作;(5)专题调研工作;(6)文史资料工作;(7)祖国统一和海外联谊工作;(8)对外交往工作。 53、怎样理解人民政协对外交往的地位和作用? 答:人民政协的对外交往是我国外交总体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已由最初的协商国际问题,到参与接待来访外宾,再到走出国门访问,直至实现全国政协主席的正式友好访问,已从单一的就国际问题表明态度,发展到同国外有关组织及代表人士进行广泛交往;从只限于同社会主义国家的对口组织建立联系,发展到同国外一切愿意与我国政协进行友好往来的组织建立联系;从断断续续的个别交往发展到保持经常性的交流与合作。人民政协对外交往的作用主要有三点:一是能够向世界主动展示我国独具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二是可以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增进更多更好的国际合作;三是有助于我国更有效地实行全方位的对外开放。 54、人民政协对外交往的原则和特点是什么? 答:人民政协对外交往的原则主要有三条:一是为实现国家外交工作的根本目标服务;二是贯彻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三是遵守国家的外事工作纪律。人民政协对外交往的特点,与政协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密切相联,是多方面的。主要特点有:一是人民政协的性质决定了对外交往的最大特点是融官方外交与民间外交于一体,灵活多样;二是政协所具有的广泛代表性使它在对外交往中范围宽广,内容丰富;三是政协所具有的党派合作性使它在对外交往中影响大,往往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政协所具有的民主协商性,使它在对外交往中的态度和观点易于为持有不同意见的各方所认同或接受;政协所具有的人才荟萃优势,使它在对外交往中容易同各国各界人士找到共同语言,有利于增进友谊与合作。 55、人民政协对外交往的内容和形式有哪些? 答:人民政协对外交往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宣传和介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稳步发展的情况;二是宣传和介绍我国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情况;三是就重大国际问题表明态度;四是促进和扩大各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增进同各国人民的了解和友谊;五是宣传贯彻我国的外交方针。人民政协对外交往的形式主要有八种:一是高层领导出访或接待高层领导来访;二是多层次的专家、学者团组出访或接待类似的团组来访;三是派知名人士出访或者接待知名人士来访;四是以各种方式出席有关的国际会议;五是在国内举办国际问题研讨会;六是邀请各国驻华使节旁听政协会议或参加政协举行的其他会议和活动;七是发表声明、谈话等;八是接受外国记者采访或举行外国记者招待会。 56、人民政协地方委员会工作的特点是什么? 答:各级地方政协及其工作在整个人民政协事业中处于重要地位,是整个人民政协事业的组成部分。地方委员会履行职能的内容和形式,同全国委员会有许多相同之处,但在具体运作上有明显的特点:一是地方委员会的工作具有较强的参与性;二是具有很强的群众性;三是具有丰富的多样性。 57、人民政协优良传统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政治协商,尊重各方;(2)民主监督,广开言路;(3)合作共事,妥善安排;(4)广交朋友,深交朋友;(5)自愿学习,自我教育。 58、人民政协自身建设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主要包括思想理论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机关建设以及发挥委员作用,提高委员的参政议政能力。 59、新时期人民政协的任务是什么? 答:就是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 60、人民政协在建国初期的重大贡献是什么? 答: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至三十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毛泽东同志在开幕词中庄严宣告:“占人类总数四分之一的中国人从此站起来了。”这次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作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国旗、国歌、纪年四个重要决议,选出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从此,中国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代。 61、组织和推动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进行学习的目的、意义是什么? 答:组织和推动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在自愿基础上进行学习,是人民政协的一个优良传统。组织委员和各界人士进行学习一是实现党的领导,特别是在思想上的领导的需要;二是增强各界人士在共同政治基础上的团结合作的需要;三是提高政协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能力和水平的需要。同时,政协的学习工作做好了,还可以通过广大政协委员影响他们所联系的各界人士。 62、组织和推动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学习的内容、原则和方法是什么? 答:学习的主要内容:一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二是党的基本路线、重要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现代化科学技术知识;四是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方针、政策;五是政协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学习要坚持自愿学习的基本原则。提倡自己提出问题,自己分析问题,自己解决问题的“三自原则”;实行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政策”;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学习的形式和方法主要有:通过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就大政方针的出台和重大事件组织委员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负责人进行学习讨论;依托学习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以及基层的委员活动组,组织委员开展经常性的学习座谈,交流思想、沟通情况邀请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举办专题报告会、情况通报会和学习讨论会;举办知识讲座或短期读书班,适当组织委员考察、参观、观摩科教片或资料片;创办内部刊物和各种形式的报刊,根据形势编印有关学习资料。 63、什么是政协提案? 答:政协提案是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64、政协提案工作的特点是什么? 答:政协提案是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特有的一项民主权利。每件提案均需经过提案委员会按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要求审查立案才能成立,是一种有组织的行为,具有严肃性;对所反映的问题需进行科学论证分析,具有科学性;需有可操作的具体建议,具有可行性。提案的办理有专门的机构负责,有一套规范的工作程序,要求件件有着落、案案有答复。政协提案有“三不限制”原则,即委员提出提案的时间不限、内容不限、人数不限,就是说委员可以通过提案的形式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往政协参加单位和个人的提案,都是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由于政协提案日益显示出它的重要作用,全国政协六届二次会议决定,将只在全体会议期间受理提案的提案审查委员会改为常设的提案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随即提出了“三不限制”原则。把提案工作作为政协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极大调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提案的数量和质量较之以往都有很大提高。 65、什么是政协建议案? 答;政协建议案是根据政协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经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通过,并以政协名义向有关方面提出的建议。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建议和委员的重要提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通过后,也可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讨论,经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通过,形成建议案。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建议案,均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以正式文件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研究处理,有关方面或部门也必须以正式文件形式尽快作出答复。 66、政协提案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答:提案是政协行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和政协委员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与各民族人士的联系,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提案工作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对党政领导部门重要决策起参谋咨询作用;二是对三个文明建设起推进、补充、完善作用;三是对反腐倡廉起民主监督作用;对某些人民内部问题,可起到缓解矛盾、增进团结和保持稳定的作用;对发展和完善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起促进作用。 67、什么是提案工作的方针和任务? 答:提案工作的方针和任务是:提案工作应当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为维护安定团结、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服务。即:提案工作的政治基础是党的基本路线;提案工作的基本方法是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提案工作的目的是为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68、政协委员视察工作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 答;人民政协的视察工作,是委员深入实际、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重要途径;是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一种有效方式;是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化的一个生动体现。委员视察的目的是:通过视察,开阔视野,增长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的感性知识,并加深理解;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提出意见或建议。 69、怎样搞好视察工作? 答:搞好视察工作一要选好题,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政协全会和常委会的中心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选题,组织专项视察;二要组织集体视察,全国政协委员视察有:全国性视察、5年内一次跨省市视察、就地视察和特邀视察四个类型;三要在组织考察时坚持“小型、专项、节约、实效”和注意联系群众,保证安全的原则。五要在视察结束后与被视察单位的领导人座谈,沟通情况,交换意见。视察结果要形成视察报告。其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经相应程序转有关部门和领导处理。 70、政协组织的专题调研工作有何意义? 答、人民政协的专题调研工作,也是委员深入实际、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重要途径和方法,是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必要准备和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71、专题调研与委员视察有何不同? 答:专题调研与委员视察,两者意义相近,但在目的、方法、人员构成和地域范围上有所不同。专题调研到实地观察、调查、分析、论证,目的在于察辨就里,具有深刻细致地观察分析研究的要求。 72、专题调研的重要作用是什么? 答:政协专题调研的重要作用是:第一,为人民政协就某些专门问题形成意见、建议、提案或建议案作准备,以便转化为政协履行职能的成果,这有利于促进党政部门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第二,反映社情民意。了解实情,掌握第一手材料,上达后有利于党政部门制定和调整符合群众意愿的政策措施;第三,宣传政策,凝聚人心。调研过程也是宣传党的政策的过程;第四,活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73、怎样搞好专题调研? 答:搞好专题调研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选题要掌握求精不求多的原则,不要贪大求全,面面俱到,要选客观上需要调查,主观上有能力调查的课题;第二,专题调研队伍的组成要注意知识结构的合理性,人员的广泛性,体现多党合作的特点,方法要灵活多样;第三,调研要深入、细致,务求摸实情,掌握第一手材料;第四,调研报告或建议案的撰写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客观,服从真理,中肯逆言,不迎合,不折衷,不偏颇,不含糊;第五,对调研报告的处理要慎重。 74、文史资料工作有何意义? 答:文史资料工作是在周恩来同志的亲自倡导下开展起来的。它是“根据统一战线组织的特点进行关于中国近代史、现代史资料的征集、研究和出版工作”。文史资料可“存史”、“资政”、“团结”、“育人”。文史资料具有“亲历、亲见、亲闻”的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可填补历史记载的不足;文史资料反映和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有宝贵的借鉴作用;文史资料可扩大统一战线的影响,能以文会友,取得共识,能增强向心力和凝聚力。文史资料是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好教材。 75、文史资料征集的内容、时限、重点、类型有哪些? 答:一是记录本人亲身经历的回忆录;二是向有亲身经历人士调查访问的记录;三是经访问所得对某人某事比较完整的资料;四是对各种文献资料或别人写的资料所作的考证、订正或补充;五是少量的函电、日记和图书资料;六是要贯彻“三加强一开拓”的要求,即在继续挖掘建国前政治军事史料的同时,加强对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史料的征集,加强对少数民族史料的征集、加强对台港澳及海外史料的征集与交流,开拓建国后史料征集的新领域。 76、怎样搞好文史资料征集工作? 答:一是必须在党的基本路线指导下,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项事业服务。二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达到“用历史知识教育启发后代”的目标。三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使文史资料工作有利于促进爱国统一战线的巩固和发展。四是恪守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历史实事。五是注意以史为鉴的作用。六是在征集方法上可采取“三要”、“三不”、“二给”的原则。即要真实、要具体、要直书;不限体裁、不求完整、不扣帽子;给撰稿人报酬;给撰稿人以必要的帮助。七是整理研究,建立资料管理制度,包括来稿登记、鉴别真伪、评估史料价值、建立健全存档调阅程序、分类编目、形成专题、提高资料使用价值和社会效益。八是编辑出版。关系是保证文史资料的质量,把好政治、史实、文字关,向社会提供健康、有益的精神产品。 77、台、港、澳、侨联络和联谊工作的目标是什么?有何意义? 答;一是通过宣传和参与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促进“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的实施,致力于香港、澳门的繁荣发展和海峡两岸关系的健康发展;二是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振兴;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开展这项工作对于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对于扩大人民政协在海内外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78、怎样开展台、港、澳、侨的联络联谊工作? 答:一是组织政协委员学习、宣传关于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二是广泛开展对台宣传工作,本着“宣传自己、释疑解惑、消除误解”的精神,宣传“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及各项政策;宣传大陆的现实情况;三是配合中央的部署,揭露和反对“台独”分裂祖国的活动;四是了解和研究有关台、港、澳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海外华人社会的重要情况,收集和反映执行有关政策的意见和建议,收集和反映台、港、澳各方代表人士对祖国统一的意见和看法;五是开展对台、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华人的联络工作,广交朋友;六是促进海峡两岸人员往来和经济文化等交流。 79、怎样开展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海外华人的联谊工作? 答:一是宣传党和国家的侨务政策;二是为归侨、侨眷委员参政议政提供良好条件;三是与侨界团体和侨界名人建立经常的、密切的联系;四是做好广大归侨、侨眷的团结工作;五是做好海外侨胞和海外华人的接待工作。 80、加强共产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意义是什么? 答:(1)共产党对统一战线的领导权是在长期革命斗争实践中形成的。人民政协是我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中国共产党对统一战线的领导权,决定了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权。(2)共产党的领导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根本原则。我国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由共产党领导,这是由这些党派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3)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根本保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决定着人民政协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81、加强共产党对人民政协领导遵循的原则和主要经验是什么? 答:共产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共产党在对统一战线、多党合作和人民政协实行领导的长期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主要内容是:第一,依靠党的正确路线和政策;第二,照顾同盟者的利益;第三,与党外人士平等协商,认真听取意见;第四,依靠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第五,发挥政治优势,做好思想工作;第六,讲究领导方法,坚持两点论。 82、怎样加强和改善共产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 答: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人民政协的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应该做到:第一,要把人民政协工作列入各级中共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讨论研究。中共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参加政协的重要活动,直接听取意见。第二,要根据中共中央的批示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规定,批转地方政协有关规则或规定,建立具体工作制度,协调政协与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系,推进政协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第三,要在共产党内广泛深入地开展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党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对新时期统战工作、政协工作必要性、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增强做好统战工作、政协工作的自觉性。第四,要配备好人民政协中党组一班人,在人民政协中设置中共党组,是加强和改善共产党对政协工作领导的重要措施。党组作为同级党委的派出机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并代表同级党委在政协组织中起领导核心作用。第五,要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中的共产党员的作用。各级中共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教育政协委员中的中共党员,认识自己所负有的使命。作为一名政协委员,应当严格按照政协章程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积极参加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活动,主动就国家大事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83、为什么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人民政协工作? 答:在新世纪新阶段,只有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人民政协工作,才能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对于团结和动员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共同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政协工作,是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重要地位、作用所决定的。“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集中概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确定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进一步体现了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协商机构都必须遵循而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和精神。人民政协作为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机构,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政协的一切活动必须以宪法为根本准则。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政协章程,与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改后的宪法相衔接,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政协工作,为人民政协依据宪法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在我们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提供了重要保障。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政协工作,是人民政协事业不断开创新局面的必然要求。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政协工作,是巩固和扩大共同的政治基础,不断发展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的客观需要。 84、如何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政协工作? (1)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政协工作,就要把促进发展作为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围绕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议政建言。(2)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政协工作,就要以人民的利益为履行职能的出发点,以人民的呼声和要求为参政议政的依据。(3)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政协工作,就要努力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不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增添新的力量。(4)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政协工作,就要充分发挥我国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进一步促进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5)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政协工作,就要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85、政协会徽是怎样产生的?有什么含义? 答:1949年6月15日,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组成了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7月新政协筹备会秘书长办公会第5次工作会议决定制定政协会微,并提出制定政协会微的指导思想要体现“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民主阶层大团结的精神”。最后从众多的图案中选定张停、周令钊设计的会微图案。设计者对图案的原说明是:“一,红是表示无产阶级领导。二,齿轮、稼禾表示工农联盟为基础。三,四面红旗表示四个阶级的大联合,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的大联合。四,地图表示新中国,背景光芒四射。”此外,红星下面的“1949”,表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诞生的年号;缎带上的“中国人民政协商会议”10个金色仿宋字,标明了人民政协的全称。这个图案经筹备会常委会副主任周恩来同志批示:“即以此图案送新政协筹备会常委会传观通过”。筹备会常务委员经传观后,认为较好地体现了筹备会提出的指导思想,经筹备会常委会主任毛泽东批准,在1949年9月21日开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正式使用。政协会徽自1949年7月由新政协筹备会制定通过以来,一直作为人民政协这一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的象征。 86、悬挂政协会徽有什么规定? 答:人民政协“县以上各级地方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的会场和委员会所在地。可以悬挂会徽。会徽应悬挂在会场和机关正门上方的中处”。中国人民政协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悬挂的会徽,直径为80公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委员会悬挂的会徽,直径为60公分。会场悬挂会徽的尺度,根据需要确定。 87、佩戴政协会徽纪念章有什么意义? 答:政协会徽纪念章是政协会徽的缩影,它凝结着党的期望、人民的重托、历史的重任,也是政协委员身份的标致。政协委员和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肩负实现祖国大统一、大团结、建设四化、振兴中华的重任、佩戴政协会徽纪念章,更加表明了政协委员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在群众中显明了政协委员和政协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增强了当好政协委员和政协机关工作人员的光荣感、自豪感和使命感,激励大家热爱人民政协,积极参加政协活动,努力履行自己的职能。各级地方政协第一次颁发会徽纪念章和每次换届给新进委员颁发纪念章时,应隆重举行颁发仪式。 88、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已历几届?历届名誉主席、主席是谁? 答;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已历十届。第一届(1949年—1954年)主席毛泽东。第二届(1954年—1959年)名誉主席毛泽东,主席周恩来。第三届(1959年—1965年)名誉主席毛泽东,主席周恩来。第四届(1965年—1978年)名誉主席毛泽东,主席周恩来。第五届(1976年3月—1983年6月)主席邓小平。第六届(1983年—1988年)主席邓颖超。第七届(1988年—1993年)主席李先念。第八届(1993年3月—1998)主席:李瑞环。第九届(1998年—2003年)主席:李瑞环。第十届(2003年至今)主席:贾庆林。 89、什么是爱国统一战线? 答:爱国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参加的,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政治联盟。 90、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是什么? 答;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为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服务,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服务,为促进“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祖国服务。需要主要的几个问题:第一,在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下,实行广泛的团结。第二,坚持党对统一战线的领导权。第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第四,密切联系党外各界人士,进一步巩固我党同党外人士的联盟。第五,大力倡导和发展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 91、爱国统一战线的方针任务是什么? 答:爱国统一战线的方针任务,就是要高举爱国旗帜,发展和加强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统一,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作出新的贡献。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发扬民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并且尽可能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把蕴藏在各方面人士中的潜力充分发挥出来。要积极支持他们的一切爱国行动和首创精神,鼓励他们放胆工作,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共产党员要善于同党外人士合作共事。 92、新时期统一战线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即邓小平提出的两个范围:一个是大陆范围内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团结全体劳动者和爱国者的联盟,一个是同大陆范围外以爱国和拥护祖国统一政治基础的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的联盟。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民主党派,无党派知名人士,非党知识分子干部,起义投诚的原国民党军政人员,原工商业者,少数民族人士,爱国的宗教界领袖人物,去台人员留在大陆上的家属和亲友,台湾同胞和港澳同胞,归国侨胞和海外侨胞等。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出现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个体工商业者的代表人物和私人企业家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方代理人和外方聘用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等也成为统战工作新的联系对象。 93、政协优势是什么? 答:一是人才荟萃,智力雄厚,能够深入研究一些宏观的、重大的、深层次的问题。二是代表性强,信息量大,能够反映各方面群众的意见、愿望和要求。三是位置超脱,视界宽阔,能够比较客观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是下通各界,上达中央,能够发挥民主渠道作用。 94、我国有哪些民主党派? 答: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95、什么是政党? 答:代表某一阶级、阶层或集团并为维护其利益、实现其政治主张而共同行动的政治组织。阶级斗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96、什么是执政党? 答:负责组织政府或代表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政权的政党。资本主义国家的执政党是经过选举控制议会多数席位或赢得总统职位而上台负责组阁的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而工人阶级的领导是通过工人阶级政党来实现的,因此工人阶级政党是执政党。 97、什么是参政党? 答:对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各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处地位的一种概括。1989年底《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首次正式提出: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族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98、什么是反对党? 答:通常指资本主义国家中与执政党对抗的在野党。 99、关于民主党派的十二字方针是什么? 答:中国共产党充分尊重民主党派的民主权利的基本方针,即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地位平等。 100、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共事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答:合作共事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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