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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推动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地保障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广大政协委员通过政协提案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2〕13号)、《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现就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提案,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答复提案者。 二、承办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提案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要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研究。分管负责人应牵头负责提案办理工作,对提案答复意见进行审核把关,并抓好办理工作的落实。 三、承办单位应确定办理工作部门和人员,建立承办工作网络,加强与有关部门、政协提案工作机构及提案者的沟通和联系。 四、办理方式。政协提案办理,根据需要分为独办、分办和协办三种方式。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单独办理的为独办;需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一个单位牵头、其他单位协同办理的,牵头办理单位为主办,协同办理单位为协办。 五、交办。政协提案委员会是政协提案的交办单位。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由交办单位会同市委督查考核办公室,通过提案网上办理平台向有关承办单位进行预交办,承办单位在网上签收。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协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议,进行正式交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由交办单位直接交给有关部门办理。 六、办理。 (一)承办单位接到提案后,要认真清点、校对、签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退办,并以书面形式向交办单位说明理由。经交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交办单位转交其他单位承办。 (二)承办单位接收提案后,要及时研究,落实办理责任,安排好办理进度。办理工作应在接到提案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确需延长办理时间的,须商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意,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三)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和与提案者的沟通,应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工作的必要环节,做到不沟通不办理、不协商不答复。提案办理协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协商原则。 (四)承办单位要通过召开集中办理答复协商会、开展“提案办理面对面”活动、电话联系、座谈调研、登门走访等方式,认真听取提案者的意见和建议,实现良性互动,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由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同一提案分别办理的,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 (五)办理提案要求真务实,提高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问题。对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制定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及时将进展情况向提案者反馈,获得其认可;对确实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讲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七、答复。 (一)承办单位对独办的提案,直接答复提案者;对分办的提案,应分别直接答复提案者;对协办的提案,协办单位应先将协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综合各方意见后答复提案者。涉及本部门的重点提案的答复,须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其他提案的答复,须经分管负责人签发,方可正式答复提案者。答复及协办意见均须同时抄送交办单位。协办的提案,答复还须抄送协办单位。 (二)答复及协办意见要严格按照规范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领导审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印发。当年办理工作结束后,要立卷归档。 (三)答复提案者时,应附送办理情况意见征询表,对联名提出的提案,征询第一提案者的意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承办单位应按保密规定处理。 (四)承办单位收到提案者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要重新研究处理,并在两个月内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或者重新办理。 八、总结。承办提案的单位在办理时限截止后的一个月内,向交办单位报送提案办理工作总结。 九、重点提案的产生及督办按照《市委书记领衔督办重点提案及市级领导领(督)办重点提案办理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 十、重点提案的办理。 (一)建立办理工作协调机制。由提案主办单位牵头会同协办单位,建立必要的办理工作协调机制。 (二)制定办理工作方案。由承办单位共同制定包括办理目标、办理方式、办理措施、办理步骤和时间安排等内容的办理方案,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牵头督办的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开展办理工作。根据办理工作方案,由主办单位牵头会同协办单位进行具体办理。可采取协商座谈、专题调研、实地考察等形式进行办理。在办理过程中,应安排督办领导、政协提案工作机构负责人、提案者等参加有关调研和协商座谈活动。 (四)办理答复。主办单位应按照确定的重点提案办理意见,会同协办单位认真落实相关事项,并形成办理答复意见,报牵头领(督)办的领导同志审批后,正式答复提案者。 十一、建立提案办理工作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表扬先进。对不重视提案办理工作、办理责任不落实、办理工作迟缓、办理制度不健全、遗失提案、办理质量效果差的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提案办理结果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实行倒扣分。
办公室
2021-01-11
市委书记领衔督办重点提案及市级领导领(督)办重点提案办理工作规程
市委书记领衔督办重点提案及市级领导领(督)办重点提案办理工作规程
根据市委、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协提案工作的意见》精神,以及《安庆市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和《安庆市政协重点提案遴选及办理工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市委书记领衔督办重点提案的工作实践,进一步发挥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规范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现制定重点提案办理工作工作规程。 一、市委书记领衔督办的1号重点提案 (一) 1号重点提案的确定 1、拟定提案选题方向。由提案委员会牵头,会同提案者(提案者一般选择市民主党派,也可以是界别、政协专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拟提出市委书记领衔督办重点提案选题,报分管主席审阅,由主席审定选题、提案者后,呈报市委书记确定。 2、开展调研。提案选题正式确定后,由提案委员会、相关党派(界别、政协专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共同开展调研活动,掌握情况,收集资料,进行分析、梳理、提炼。 3、撰写提案。确定执笔人,按照提案撰写的要求,着手提案的撰写工作,形成提案的初稿。 4、召开意见征求会。由分管主席召集提案委员会、相关市民主党派(界别、政协专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部分政协委员和相关方面专家,对提案提出的意见建议可行性、操作性,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提案内容进行完善。 5、修改文稿。对提案文稿进行文字修改、打磨,形成提案正式稿,以有关民主党派(界别、政协专委会)作为提案者向下次市政协全体会议提出。经提案委员会会议审议立案,通过重点提案的遴选,报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确定为重点提案。 (二)1号 重点提案的交办 6、召开提案交办会。由市委、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确定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 (三)1号重点提案的督办 7、督办方式。一是由市委书记召开重点提案办理协商会议,进行现场督办。市委书记领衔督办重点提案交办会议,可以与市政协专题民主协商会议一并召开;二是由市政协主席或者由分管主席带队进行调研督办;三是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市委督查考核办公室联合组织开展监督性督办和民主监督。 (四)工作闭环运行 8、市委书记领衔督办的1号重点提案,实行承办单位办理工作“半月报告”制度。各承办单位根据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清单,每半月向市委督查考核办公室和市政协办公室报告办理工作的进展。 二、市级领导领(督)办的重点提案 (一)遴选重点提案。重点提案从大会期间立案的提案中遴选,由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委会,各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委员推荐,提案委员会拟定初步意见,分管副主席审核后,报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 (二)提请市级领导领(督)办。对遴选出的重点提案,分别提请市委常委督办、市政府领导及市法院、检察院领导领办和市政协领导调研督办。市委常委、市政府及两院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应领(督)办重点提案;市政协领导调研督办的重点提案,可与领(督)办的市委常委、市政府及两院领导分管领域相对应,也可结合各自工作分工确定。 (三)联合交办。重点提案确定后,由市政协办公室与市委督查考核办公室联合发文并召开重点提案交办会进行交办。重点提案实行办理工作建议清单制,各承办单位按照重点提案办理工作建议清单,制定办理工作方案。 (四)督办方式。市级领导领(督)办重点提案,可采取阅批的方式,也可采取召开提案办理答复会等方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将会同市委督查考核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开展督查活动,督促重点提案的办理。 (五)市级领导领(督)办的重点提案,实行承办单位办理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承办单位根据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清单,每月向市委督查考核办公室和市政协办公室报告办理工作的进展。 三、成果利用 (一)市政协将组织开展重点提案办理工作“回头看”活动,对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二)市委书记领衔督办的1号重点提案办理情况和其他市级领导领(督)办的重点提案办理情况,向市政协主席会议报告。 (三)市政协将以适当的方式,将重点提案办理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办公室
2020-12-31
政协安庆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提质增效的意见
政协安庆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提质增效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特别是对提案工作的重要指示,贯彻全国、全省政协提案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市政协党组、主席会议推进政协工作提质增效的工作部署,以“提案不在多而在精”为导向,进一步推动新时代提案工作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提案在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政协安庆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政协安庆市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细则》,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牢固树立提案工作质量意识 1.努力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提案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载体,提案办理协商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任务,提案监督是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提高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是做好提案工作的关键,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是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的重要内容。牢牢把握新时代人民政协工作新方位新使命,树立以精品意识提出提案,以群众观念办好提案,以质量意识做好提案工作的观念,切实把提高质量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提案的提出和办理过程中不断加强对广大委员及其所联系界别群众的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合理预期,广泛凝聚共识,凝聚正能量。 2.正确处理提案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引导委员在履职活动中担负起政协制度参与者、实践者、推动者的政治责任,正确把握提案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努力提高建言献策的精准度和实效性。加强提高提案质量研究,探索提高质量的举措,以健全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促进提案质量提升。对符合质量要求的应立尽立,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要加大转为意见和建议供有关部门参阅的力度,或退回提案者修改,切实把提案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实现更加突出质量的要求。 二、提出的提案要更加注重质量 3.引导委员提出高质量提案。提出问题要聚焦,主要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 “456”总体布局和建设美好安庆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精心选题,持续跟踪,提出提案;反映情况要准确,坚持不学习不提提案,不调研不提提案,不熟悉的专业领域没有谋深谋透不提提案。以问题为导向,核准事实情况和相关法律政策,客观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分析问题要深入,针对问题深入调查、充分研究,把问题说清说透,提出建议要具体。以切口小、靶向准、道理硬为标准提出提案建议,既考虑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又考虑我市的实施条件和时机,切实把握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提案撰写要规范,坚持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一件提案字数原则上不超过1500字。提倡委员每年集中精力提交1件高质量提案。 4.加强集体提案策划。发挥市政协各参加单位、各界别、各专门委员会、市直有关单位的组织优势和人才优势,形成整体合力,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致力于破解制约改革发展稳定的现实问题,聚焦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共性问题,抓住选题、引导、调研、论证、撰写、遴选等关键环节策划集体提案。市政协领导依据分工,加强对提案策划的领导;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各界别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或召集人要带头参与本单位、本界别的集体提案策划;市政协常委、提案委员会委员要积极参与所在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的集体提案策划工作。 5.加大协商议政成果转化为提案的工作力度。各党派团体、各专门委员会要积极将大会发言、调研报告和各类协商会议成果转化为提案,通过较为成熟的提案办理机制提高建言献策实效。 6.规范委员提案联名。委员联名提出提案是委员通过提案履职的重要形式,委员联名也均记入履职档案。委员联名提案时,第一提案者应向联名提案者详细说明提案内容,联名提案者应当全面了解该提案的主要内容和真实意图。第一提案者提交提案时应提供联名提案者的电子签名,避免随意联名,力戒盲目联名,杜绝“被联名”。 三、提案的立案审查要更加严格 7.严格立案审查标准。修订《政协安庆市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细则》,进一步明确、完善、细化立案要求和流程,严格执行立案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力求有共识、立得住、能办理、做得到。在提案立案审查阶段,邀请提案承办单位参与立案审查,提高立案提案质量。 8.加大撤并案力度。对反映同一问题,符合立案标准,建议相似度超过90%的,选择第一个提交的提案立案,其余的与提案者沟通,作撤案或并案处理。建议相似度70%的,作并案处理,并及时通知相关提案者。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如获奖则享有同等荣誉。 9.切实履行审查责任。对大会提案,大会秘书处提案组要切实履行初分、初审责任;对平时提案,提案委员会要切实履行初审责任。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要切实履行复审、终审责任。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委员要在本人所在的界别做好有关提案撰写、提交、审查、交办等相关问题的解疑释惑工作。杜绝“人情案”“照顾案”“凑数案”。 四、提案的交办督办要更加规范 10.完善提案交办机制。做好提案预交办工作。坚持大会提案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共同交办提案,平时提案由提案委员会直接交办的机制。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沟通联系,根据职责合理确定承办单位,规范和优化交办工作流程,提高交办准确率。 11.做好提案退改办工作。规范退改办程序。对承办有疑议、交办有困难的提案,要进一步研究交办依据,及时与承办单位沟通协商,说明交办理由和依据。承办单位确需调整的,要做好新承办单位的协商工作,确保交办顺利。对于平时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交办,必要时提请市委督查室或市政府督查室直接交办。 12.优化重点提案产生和遴选办法。提高重点提案遴选条件和标准。对通过精心策划,紧扣中心,影响面广,关注民生的高质量集体提案,优先选作重点提案。每年重点提案不超过提案总数的5%,其中集体提案一般不少于重点提案总数的30%。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 13.健全重点提案督办机制。健全市委书记领衔督办、市委常委督办、市政府领导及两院领导领办、市政协领导领衔督办重点提案以及主席会议定期听取提案办理情况汇报的督办工作机制。健全各专门委员会协助督办重点提案工作机制,加强分工协作。加强统筹协调,规范督办流程,凝聚工作合力,充分发挥重点提案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提案督办工作制度化发展。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14.灵活多样地开展提案办理协商。把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程序。推动同类提案集中办理协商;推动经策划并列为重点提案的集体提案走访办理协商;推动民生类重点提案扩大协商范围,召开提案办理协商会时,除提、办、督三方参加外,可邀请利益相关的群众、企业、社会组织代表参加,切实提高提案办理协商的实效。 五、提案的服务要更加优化 15.加强业务培训。编写提案工作培训资料,选取好提案的典型进行案例分析,进一步树立好提案标准。 通过培训班、党派参政议政专题会议等途径培训提案者,使其了解提案工作相关制度政策,熟知提案工作流程,掌握写好提案的方法。 政协全体会议前集中培训提案审查工作人员,正确理解提案审查工作的各项制度文件,提高提案审查工作履职能力,切实承担起审查岗位职责。 16.加强知情明政服务。以征集印发提案选题线索、召开情况通报会、走访承办单位等形式推动提办双方对接,帮助提案者更好地知情明政,找准问题。加强信息共享,逐步完善提案信息化系统及手机APP系统,逐步实现提案撰写、提交、审查、交办、答复、督办、反馈、查询、统计等工作全过程网上运行,便于提案者查重、错开或合并选题。 17.探索建立提案质量评价机制。逐步建立科学完善的提案质量评价机制。开展重点提案双向评议活动,由承办单位、党政督查部门、提案利益相关方、提案委员会等对重点提案进行评议;由提案者、党政督查部门、提案利益相关方、提案委员会等对重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评议,充分发挥提案的民主监督作用。 六、提案的表扬和公开要更好发挥激励引导作用 18.开展提案评选。市政协每年评选一次好提案、先进提案承办单位和先进提案工作者。其结果在全体会议时公布,以不断强化提案者的质量意识和精品意识,承办单位办理提案的质量。 19.优秀提案的组织工作,为了鼓励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委会以及县(市)区政协培育谋划高质量的提案,做好提案工作,形成提案工作的合力,市政协每年对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委会以及县(市)区政协提案工作进行评比表扬。 20.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包括互联网等,及时向社会各界宣传介绍提案内容和办理情况,使社会各界关注提案、关注提案办理情况、关注提案办理成效。大力宣传优秀提案及其采纳落实后的经济社会效益,进一步激励提案者提高提案质量,承办单位提高提案办理质量,推动形成社会各方关注支持提高提案工作质量的良好氛围。 21.强化社会对提案工作质量的监督。有序推进提案内容和办理复文向社会公开的有效途径,逐步实现能公开则公开,部分内容敏感的延后择机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办公室
2020-05-06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安庆市政协提案工作条例2001年政协安庆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政协安庆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14年政协安庆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20年4月2日政协安庆市第十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以庆协办〔2020〕15号文下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和凝聚共识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委员会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主轴,把服务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庆建设,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作为工作主线,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作为中心环节,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形成提案工作“提出、审查、立案、交办、办理、督办、评价”闭环工作机制。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必要时主席会议可研究提出调整意见。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三)制定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五)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 (六)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七)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安庆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九)组织提案工作的评选表扬和宣传报道; (十)组织推进提案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十一)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十二)加强与中共安庆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三)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安庆市委员会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四)接受安徽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加强与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安庆市委员会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及全市中心工作,立足安庆实际,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围绕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点,群众生活的难点,社会治理的焦点,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案的提出应注重质量不比数量。 (四)提案应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要求提交。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各类协商会议上的发言以及其他履职成果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反映同一问题、建议相近,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超出本市职权范围的不予立案。 不予立案的,应当与提案者及时沟通协商并告知原因,视情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中共安庆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提出。 第二十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中共安庆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提案的中共安庆市委有关部门、安庆市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驻宜部队,中央、省驻宜单位,县(市、区)中共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 (二)办理提案应当围绕提案内容,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建议答复,注重实际效果。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当集中力量及时解决;因条件所限制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及时向提案者反馈解决进度;确因条件所限制,无法解决或无法采纳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三)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委员本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送第一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送提案单位;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送召集人。中共安庆市委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共安庆市委办公室;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政协安庆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 (四)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五)承办单位应当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不协商不办理,与提案者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对办理复文的意见。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或者重新办理。 第二十二条 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工作情况,作为其参与提案办理工作评选表扬的主要依据,并纳入对承办单位年度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有序推进提案内容和提案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适时开展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双向评议”工作。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五条 提案的督办由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提案的督办可以采用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视察调研、走访以及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督查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 第二十七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 第二十八条 重点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遴选,由提案委员会提出,主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九条 对于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会同中共安庆市委(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进行督办。 第三十条 积极开展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领导领衔督办重点提案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于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承办单位应当进行重点办理,在书面答复前,应当先征求提案者意见。提案委员会可以提出督办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对提案中当年不能及时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三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将提案办理工作情况和提案者对办理结果的不满意意见及时向中共安庆市委(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通报,并向相关承办单位反馈。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扬和宣传 第三十四条 对于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由中共安庆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办公室联合进行表扬。 第三十五条 积极宣传提案工作,特别是重点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的形成过程、办理过程及办理成效,提高提案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影响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经政协安庆市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协可以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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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协提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协提案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中央、省委、市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提案在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加强和改进全市政协提案工作,全面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提案服务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提案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1.重要意义。充分认识提案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载体,做好政协提案工作是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具体体现;是加强思想引领、广泛凝聚共识,形成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强大合力的具体举措;是党委政府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尊重民意、广纳民智、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强和改进党和政府工作,提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的有效抓手。 2.总体要求。各级政协组织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央、省委、市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要求,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把围绕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点、社会治理的焦点、群众生产生活的难点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提高提案质量为基础,以增强提案办理实效为目标,以加强提案工作制度建设为保障,形成提案“提出、审查、立案、交办、办理、督办、评价”的闭环工作机制。 二、提高提案质量 3.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精品意识。全市各级政协委员要加强学习、强化责任担当,不断提高提出高质量提案的能力,提出问题要聚焦,反映情况要准确,分析问题要深入,意见建议要具体。提倡委员每年集中精力提交1—2件高质量提案。鼓励委员提出平时提案。 4.要充分发挥政协各参加单位积极作用。各党派团体要发挥优势,精心谋划,推出高质量的集体提案,并对本组织成员中的政协委员个人提案提出质量要求。鼓励政协界别、委员小组(联组)专门研究和酝酿提出本界别、小组(联组)提案。鼓励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将日常调研、会议等协商议政工作的成果转化为提案,提高集体提案比例。鼓励提出监督性的集体提案。 三、提高提案办理质量 5.要完善提案办理运行机制。提案办理是发挥提案作用的关键环节,全市各承办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提案办理工作的认识,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办理质量。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要制定办理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限要求和质量标准,落实责任到经办部门、到人。提案答复要实事求是、明确具体,内容包括提案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建议的采纳或处理情况等,形成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对未予采纳的建议,要予以说明,答复意见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涉及多部门承办的提案,由主办单位牵头答复,主办单位在书面答复前要征求提案者的意见。 6.要强化提案办理协商机制。把“提案办理协商”作为健全和完善协商民主制度的具体形式,进一步规范协商程序,明确协商要求,建立健全承办单位、提案者、政协组织三方沟通协商机制。承办单位要把沟通协商作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必要环节,根据提案办理实际,主动加强与提案者沟通,采取登门走访、电话联系、面商座谈、共同调研等方式,邀请提案者参与办理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要加强主办、协办单位的协调配合,主办单位要主动协商,协办单位要认真落实各自负责的协办事项,密切配合开展提案办理工作。承办单位要积极参与政协组织开展的协商会、通报会等提案办理协商活动。 四、以重点提案的办理带动提案办理工作 7.要加强重点提案办理工作。重点提案是指事关全市工作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建议措施切实可行的提案。要坚持和完善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领导领衔办理、督办重点提案制度,加大重点提案办理和督办力度,办出特色,办出成效,使提案成为精品提案,使提案办理工作成为推动工作的有效抓手。 五、加大提案督办力度 8.要加大提案办理督促检查力度。承办单位要定期检查提案办理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提案办理中的难点问题。健全信息反馈制度,建立提案办理信息库,定期向政协组织通报提案办理情况,适时向提案者通报办理落实情况。要坚持和完善党委和政府督查考核部门与政协提案委开展联合督促检查工作机制,推进提案办理。对提案办理任务较重的单位,要及时了解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办理中的难题;对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办理周期较长的重要提案,要采取专项督查、联合督查、跟踪督查等方式,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提案办理工作取得实效。对提案办理工作中可能存在的敷衍塞责、消极应付,重答复、轻落实的情况要及时纠正。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提案者不满意的,经审查,确实存在承办单位不重视、不作为或工作上力度有差距的,各级政协要出具专项民主监督意见书,推动提案办理工作。 六、完善提案评议机制 9.要进一步完善提案办理工作评价办法。把是否重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否与提案者充分沟通协商、是否落实提案者建议和提高办理实效作为评价办理成效的基本内容。同时,承办单位也要对提案提出单位和个人进行评议,对提案提出案由、政策依据和意见建议的合理性及作用进行评价,推动提案质量提升。 10.要强化社会对提案质量的监督。探索提案向社会公开的有效途径,逐步实现能公开则公开,部分内容敏感的延后择机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提案者不断提高提案质量,承办单位不断提高办理质量 ,政协组织不断提高提案工作服务质量。 七、加强对政协提案工作的领导 11.要健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领导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协提案工作,研究解决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整体工作布局,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12.要加大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宣传力度。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政协提案在人民政协事业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宣传政协组织、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广大政协委员运用提案履行职能的有效做法,宣传各级各部门提案办理工作经验和成效,运用新闻媒体监督提案办理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大力支持政协提案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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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加强政协提案工作宣传的实施方案
加强政协提案工作宣传的实施方案
提案宣传工作既是政协宣传工作的一部分,也是提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强政协提案宣传工作,大力宣传提案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提案的形成过程、办理过程及办理成效,提高提案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影响力,营造良好的舆论宣传氛围,为此,根据《政协安庆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重要思想,特别是提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提案工作方针,以提升办理工作科学化水平、增强办理实效为目标,通过政协网站、微信公众号、开办报纸、电视专题专栏的形式,宣传介绍提案办理过程、办理效果,开展全程跟踪报道,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监督的作用,使政协提案在助推我市五大美好安庆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宣传原则。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把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政协提案办理落到实处,提高提案办理质量,扩大民主监督的影响,丰富舆论监督的内容。 三、宣传内容。密切与市各新闻媒体的联系合作,积极提供报道线索和新闻素材,配合做好全会期间的集中宣传,注重做好日常的新闻报道。既要重视宣传提案工作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也要重视宣传质量高的重点提案;既要重视宣传承办单位的经验做法,也要重视宣传提案者付出的智慧和辛劳;既重视宣传市委、市政府对政协提案工作的高度重视,也要重视宣传社会各界对政协提案工作的支持,扩大政协提案工作在促进安庆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中的积极影响,使社会各界感到政协提案并不是随意的“一纸意见”和简单的“履行公务”,而是最直接、最有效地反映民意、议政建言的重要渠道,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报道安排。1、开辟专栏。与媒体联手打造提案宣传栏目,有针对性地分步骤、分阶段对提案工作进行宣传报道。一是继续会同市广电总台办好《提案追踪》栏目,每月不少于2期。二是开辟《安庆日报》提案工作专栏。每两月安排专门版面。三是政协网站和政协微信公众号,定期或不定期推送提案工作信息。 2、抓住重点。对重点提案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改善密切相关的提案和办理工作进行集中宣传报道,从不同侧面展示提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反映承办单位办理进度和实效。 3、精心策划。提高报道质量,以跟踪为重点,延伸报道的深度与广度,让报道更加深入、生动,确保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五、组织领导。提案工作宣传工作,在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由分管主席直接领导,按照政协宣传工作的总体部署,在办公室统一组织和统筹下,提案委员会具体组织宣传报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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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评优评先暂行办法
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评优评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政协委员和政协各组成单位通过提案形式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激励各县(市)区政协、承办单位和提案工作者努力为提案者服务和做好提案办理工作,不断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评选表扬暂行办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一)优秀提案: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界别、小组,各专门委员会在本年度内提出的,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优秀提案数量原则上为当年立案提案总数的5%左右。 (二)先进承办单位:承办市政协提案的市委有关部门(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数量原则上为承办单位总数的20%左右。 (三)先进组织单位:各县(市)区政协,各党派、人民团体,界别、小组,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在本年度内积极组织提案工作,成效显著的,数量原则上为30%的县(市)区政协;30%的党派、人民团体,界别、小组和各专门委员会。 (四)先进工作者:先进工作者在市政协各参加单位、各县(市)区、各提案承办单位有关工作人员中产生,数量原则上为 20人左右。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优秀提案评选条件: 1、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爱国统一战线工作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2、以调查研究为基础,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刻,提出建议具体,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 3、对宏观决策、长远规划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推进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发挥积极作用,对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4、提案文体完整、层次分明、语言精练。 (二)先进承办单位评选条件: 1、领导重视。提案办理工作有领导分管,有专人承办,与本单位重点工作同部署、同推进。重点提案的办理,有专人负责,有本单位负责人参与,有阶段性办理成果。注重工作创新,在年度办理工作总结中有体现。 2、制度健全。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落实认真。对提案进行研究分析,及时拟定办理方案。按规定的时限和格式对提案进行答复,答复实事求是、针对性强,办理复文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提案特别是重点提案办复后,及时进行督促检查。 3、注重协商。采取座谈、调研、走访、电话、信函等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采纳合理建议,推动办理落实。在书面答复前,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 4、成效明显。对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并对促进部门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暂时不能解决的,纳入计划、逐步加以解决;对在国家政策规定或职责范围内不能解决的,主动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多数提案者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三)先进组织单位评选条件: 1、认真策划提案选题,培育谋划集体提案; 2、组织引导本界别和所在地市政协委员,开展调研活动,撰写高质量的提案; 3、当年被选为重点提案,评为优秀提案的。 (四)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对提案工作有正确认识,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待工作态度积极、认真负责、严谨细致。 2、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联系沟通,妥善处理提案办理中的问题,努力为提案者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并得到提案者的好评。 3、提案办理效果明显,社会评价较好的。 4、从事提案办理工作至少两年。 第四条 评选原则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兼顾各方的原则,采取推荐与协商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评选结果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同时又能突出代表性,有利于调动多方积极性。 第五条 评选机构 评选工作在市政协主席会议的领导下进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推荐 1、优秀提案的推荐: 提案承办单位根据优秀提案评选条件,对本单位承办的提案进行推荐;市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可推荐本组织的优秀提案。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在综合分析提案情况的基础上推荐。 2、先进承办单位的推荐: 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工商联、其他政协组成单位对本团体提案的承办单位按评选条件进行推荐;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根据政协委员对个人提案的承办单位评价反馈意见,按评选条件进行推荐。 3、先进组织单位的推荐: 各县(市)区政协,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先进组织单位条件推荐先进组织单位;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根据当年度提案工作组织情况,在综合分析基础上进行推荐。 4、先进工作者的推荐: 提案者和各承办单位根据先进工作者条件进行推荐; 市政府系统提案承办单位中的先进工作者由市委督查考核办公室会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组织推荐; 其他承办单位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 5、推荐者须填写《安庆市政协提案优秀提案推荐表》、《安庆市政协提案先进承办单位自荐表》、《安庆市政协提案先进组织单位推荐表》和《安庆市政协提案先进工作者推荐表》。 (二)初选 提案委员会对各方面的推荐意见进行汇总,对推荐材料进行考察核实,综合各方意见,并依据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必要时可进一步向有关方面征求意见,提出初选名单。 (三)审核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并邀请市委督查考核办公室参加,对初选名单进行审议,确定拟表扬的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先进组织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建议名单。 (四)审批 拟表扬的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先进组织单位和先进承办个人建议名单,报主席会议审定批准。 第七条 表扬方式 (一)评选表扬活动每年举办一次。对评选出的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先进组织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以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名义在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予以通报表扬,先进单位颁发奖牌,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二)表扬决定、表扬名单以政协安庆市委员会文件形式印发全体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和人民团体、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市政协提案承办单位。表扬决定、表扬名单在安庆市政协网站公布。 第八条 本办法经政协安庆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并由主席会议授权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办公室
2019-11-22
市政协领导督办重点提案工作方案
市政协领导督办重点提案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市政协领导督办重点提案工作,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提案服务质量,根据《政协安庆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政协安庆市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及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案不在多而在精”的指示精神,以市委书记领衔督办市政协重点提案工作为示范引领,进一步明确市政协领导督办重点提案工作有关事项,提升督办工作的规范性、实效性。 二、督办原则 重点提案督办工作,要发挥政协整体优势,彰显政协工作特点,坚持把提案办理协商贯穿督办工作全过程、把政协民主监督贯穿督办工作全过程、把提高办理质量贯穿督办工作全过程,把增强提案办理实效作为努力目标,着力形成广泛共识,推动工作开展。 三、督办内容 市政协领导督办的重点提案,由市政协领导根据工作实际,从当年市政协重点提案中选定(见附件1),由提案委员会根据领导同志批示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市政协领导对提案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 四、督办形式 市政协领导督办重点提案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提案特点,采取组织视察调研、协商座谈、联合检查、重点走访等形式进行,可采取其中一种形式,也可几种形式并用。督办工作中,须邀请提案者参加。 其中,采用调研形式进行督办的,一般步骤为: (一)基础研究。结合重点提案内容,了解各地各部门在有关工作中形成的经验做法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了解相关政策情况,找准调研的重点和方向。 (二)座谈交流。召开座谈会,听取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提案办理有关情况的汇报,口斥取提案者和有关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各方意愿,掌握整体情况。 (三)实地考察。赴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进行调研,深入基层实地了解情况。 (四)研究论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召开会议,开展提案办理协商,集思广益,增进共识,督促承办单位形成答复意见,推动提案办理落地见效。 五、服务部门 市政协主席督办重点提案工作,由办公室会同承办单位根据提案内容制定方案,报请市政协主席审定后组织实施;市政协副主席督办重点提案工作,由市政协副主席分管部门(专门委员会)负责承办。提案委员会根据需要提供业务指导。 六、成果反馈 重点提案督办工作一般应于8月底前完成,由承担服务工作的机关部门(专门委员会)及时形成督办报告,并填报《重点提案督办工作情况反馈表》(见附件2),经领衔的市政协领导审定后,一并反馈至提案委员会汇总,进而形成《市政协领导领衔督办重点提案工作情况报告》,报请主席会议审议。 加强提案公开和办理复文公开工作。根据各自督办工作实际,做好有关宣传报道工作。 提案委员会将提案办理情况和提案者对办理结果满意度情况及时向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通报,向相关承办单位反馈,并作为市委综合考核和市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办公室
2019-11-18
政协安庆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参与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政协安庆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参与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一项基础性和全局性的工作,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安庆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积极参与提案工作,发挥专委会在履行职能上的基础性作用,形成提案工作合力,更好地发挥提案在促进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政协安庆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政协安庆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突出提案工作在政协工作中全局性的作用。提案委员会作为提案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履行自身职责,组织好提案的提出、交办、督办和评议等各项工作,同时其他专委会要深入参与提案工作,发挥基础性作用,把提案作为履行职能的一种渠道、形式、载体,把提案选题谋划与本年度调研、视察课题结合起来,把提案办理过程与民主监督结合起来,形成政协提案工作的整体合力,更大的发挥提案在政协履行职能的积极作用。 二、积极组织引导委员撰写提案。各专委会要充分发挥组织优势和人才优势,主动参与提案线索征集和提案选题工作,组织引导委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运用提案形式履行职能。每年全会前,各专委会向所属委员发放提案选题,及时掌握委员年度提案情况,做好本委员会委员提案的协调工作。 三、认真培育谋划集体提案。各专门委员会要发挥组织优势和人才优势,形成整体合力。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致力于破解制约改革发展稳定的现实问题,聚焦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共性问题,抓住选题、引导、调研、论证、撰写、遴选等关键环节策划集体提案。 注重将将大会发言、调研报告和各类协商会议成果转化为提案,通过较为成熟的提案办理机制提高建言献策实效。专委会每年提交的集体提案数量应不少于1件。 四、参与重点提案遴选。每年政协全体会议之后,提案委员会要及时将提案目录分送各专委会,各专委会应结合本部门工作对相关提案进行分析研判,并于每年2月底前推荐1-2件备选的重点提案,向分管副主席汇报确定后,将备选重点提案交提案委员会统筹。 五、协助分管副主席开展重点提案督办协商。提案委员会统筹安排重点提案办理协商工作。各专委会根据分管副主席督办的重点提案,于每年3月确定协助督办方案,并组织实施。健全各专门委员会协助督办重点提案工作机制,加强分工协作,扩展对口督办范围,可围绕重点提案主题进行系列提案督办,可在专门委员会委员中依据专业特色成立提案督办小组重点督办。加强统筹协调,规范督办流程,凝聚工作合力,充分发挥重点提案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提案督办工作制度化发展。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各专委会通过采取召开办理协商会、联合调研、联合视察和“面对面”协商座谈等形式,开展重点提案督办工作。 六、参与提案工作评优评选。根据《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评优评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各专委会参与推荐优秀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工作。 七、加强提案宣传工作。各专委会应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会同提案委员会共同加强对提案工作的宣传,扩大提案及提案工作的社会影响。 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专委会提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分管提案工作的副主席,适时召开各专委会负责人会议,总结经验,研讨问题,推进工作。各专委会要把提案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做到同部署、同安排、同实施。
办公室
2018-12-31
政协安庆市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及办理工作暂行办法
政协安庆市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及办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提案办理质量,规范重点提案遴选及办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以及《政协安庆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协每年选择若干件提案作为重点提案,提请市级领导进行督办,推动提案质量和办理质量的提高。 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由市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 第三条 重点提案从大会期间及闭会后立案的提案中遴选,数量为立案提案总数的5%左右。其中,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界别、界别小组的集体提案数量,原则上不少于重点提案总数的30%。 第四条 重点提案的遴选原则 必须是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刻,建议明确具体、可行性较强的提案,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围绕市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要问题,特别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打好三大攻坚战等方面的重大课题; (二)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较强,对市委、政府宏观决策和长远规划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政协委员高度关注,有利于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 (四)有利于发挥政协民主监督作用、促进党政部门改进工作。 第五条 重点提案的分类 (一)市委主要领导领衔督办的重点提案; (二)市委常委会组成人员督办重点提案; (三)市政府及两院领导领办重点提案; (四)市政协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的重点提案。 第六条 重点提案按照以下程序遴选 (一)推荐。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将立案的提案送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各界别小组。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政协界别、各界别小组,从当年提案中推荐2~3件备选提案。各专门委员会结合年度工作在本委员会所涉及的专业领域推荐1~2件备选提案。推荐的备选提案可以是集体提案,也可以是委员个人提案。 (二)初选。政协提案交办会后,提案委员会组织召开全体成员,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相关承办单位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参加的市政协重点提案选题协商会,对各方面推荐的重点提案进行协商。研究确定重点提案题目和督办方式(草案)。重点提案题目和督办方式(草案)由提案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审议后,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承办单位的意见。 (三)复审。提案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重点提案题目和督办方式的初步意见后,报分管副主席审批后,提交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四)审定。按要求进行协商后,重点提案题目和督办方式提交市政协党组会议和主席会议审定,以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印发。 (五)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督办的候选提案,市委常委会组成人员督办候选重点提案,市政府及两院领导领办重点提案,分别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呈督办的市级领导选定。 第七条 重点提案的办理 (一)联合交办。重点提案确定后,由市政协办公室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并召开重点提案交办会进行交办,并向承办单位提出制订方案、调查研究、办理协商、办结报告、办理答复等办理要求。 (二)制订方案。承办单位接收重点提案后,应尽快确定负责办理工作的领导和部门,研究制订办理工作方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由主办部门牵头会同会办单位研究制订办理工作方案。办理工作方案应当包括组织协商、职责分工、办理形式、进度安排及相关要求等内容,由督办单位审核并报领衔办理和督办的市领导同意后实施。 (三)调查研究。办理工作应采取调研了解、实地考察、协商座谈等多种形式进行。由主办单位和相关督办单位具体组织,邀请有关部门、提案者及部分政协委员参加,重在找准问题、集思广益、明确思路、解决问题。市级领导领衔办理和督办的重点提案,按照市级领导的要求实施。 (四)提案办理。调查研究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及时召集会办单位召开办理协商会,邀请有关督办单位参加,依据领办和督办市级领导的指示要求和调查研究中形成的意见,综合拟订重点提案办理意见。重点提案的办理意见应有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要有具体可行的政策措施或实事求是的情况解释。承办单位应按照确定的重点提案办理意见,认真办理落实相关事项。 (五)报告主席会议。重点提案基本办结后,由承办单位向市政协主席会议报告办理情况。承办单位应依据政协主席会议意见,充实完善重点提案办理意见。承办单位要及时将市政协主席会议意见向领办和督办领导报告,并按领办和督办领导指示要求抓好落实。 (六)办理答复。重点提案办结后,主办单位要按规定时限及时答复提案者。对规定答复时限未能办结的事项,可在答复中说明情况,待办结后另行告知提案者。重点提案一般要求在交办后三个月内办复。办理难度较大的提案,由承办单位在征得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及时跟踪重点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酌情参与组织协调。对于未按期办复的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催办。 第八条 市级领导督办的重点提案 (一)市委常委会组成人员督办重点提案,一般根据市委常委工作分工,督办重点提案。可以采取签批、专题调研、提案办理协商会等方式进行督办。 (二)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督办的重点提案,可以采取专题调研、视察、提案办理协商会、《重点提案办理情况摘报》等方式进行督办。 (三)以专题调研或视察方式开展的重点提案督办活动,由提案委员会会同市政协办公室或与相关专门委员会、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督办情况形成调研报告或视察报告,由市政协办公室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督办活动应邀请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学者参与。提案委员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做好督办活动的协调工作。 (四)以提案办理协商会方式开展的重点提案督办活动,由提案委员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重点提案中的主要意见和建议,由提案委员会以《重点提案摘报》的方式送市委督查考核办公室。 (五)重点提案中的主要意见和建议、督办情况及办理结果反馈,由提案委员会跟踪了解掌握,汇编形成年度《重点提案办理情况报告》,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呈报主要领导。 第九条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做好重点提案办理过程的宣传报道工作。对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案,对办理工作认真负责、效果显著、成绩突出的承办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宣传报道,不断扩大政协提案工作的影响。 第十条 本办法由政协安庆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审定后实行,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政协安庆市委员会重要提案遴选办法》废止。
办公室
2018-12-31
政协安庆市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细则
政协安庆市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提案工作质量,加强提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更好地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安庆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审查工作是按照提案原则、标准、程序等确定提案是否立案及其处理方式的过程。提案审查工作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工作方针,严格立案标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量,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服务和保障提案者通过提案履行职能。 第三条 提案审查根据提案提交时间分为大会提案和平时提案。在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政协全体会议)开幕前2个月至政协全体会议规定的提案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提案为大会提案,其他时间提交的提案为平时提案。 第四条 提案审查工作的主体。每届政协安庆市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工作,由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之后的提案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负责。 提案审查的具体工作,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承担,在闭会期间由提案委员会承担。 第五条 予以立案的提案,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以个人或联名形式提出的提案,提案者应为本届市政协委员;以集体形式提出的提案,提案者应为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各界别、小组或联组。 (二)提案应结合我市实际,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大政方针、中心工作,聚焦“456”总体布局和建设美好安庆的重要问题,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等实际问题建言献策,体现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的提出应重质量不唯数量,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提出问题要聚焦,反映情况要准确,分析问题要深入,提出建议要具体。一件提案字数原则上不超过1500字。 (四)提案要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要求,通过市政协网上提案管理系统提交。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同时提交书面文档,由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组织公章。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同时提交书面文档,集体同意,由召集人签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超出本市职权范围的。 第七条 大会提案的审查工作分为初分、初审、复审、终审四个环节。大会秘书处提案组进行初分、初审、复审,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进行终审。 平时提案的审查工作分为初分、初审、终审三个环节。提案委员会进行初分、初审、终审。 第八条 初分 (一)核对提案者资格。提案者的资格应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核对提案是否有涉密内容。如有涉密应按保密规定处理。 (三)核对提案是否重复提交。如一个提案者重复提交相同提案,只保留一个提案。如不同提案者提交相同提案,保留第一个提案,之后提交的退回。 (四)核对提案是否按照规定格式或要求提交,不符合第五条第(二)、(三)、(四)项要求的及时退还提案者。 (五)填写主题词。 (六)网上下载打印提案,与有关纸质提案材料一并存档。 第九条 初审 (一)审查提案的内容,视情做必要的文字整理。 (二)审查初分的提案内容是否涉密,如有涉密应按保密规定处理。 (三)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对拟立案的提案,确定提案类别等;对拟不立案的提案,提出相应理由及初步处理建议。 (四)协商确定提案承办单位。对拟立案的提案,根据提案内容及提案者意向,与提案拟承办单位协商立案及主办、协办或分办等事项。对一个部门办理为主、需要其他部门协同的,应确定主办、协办单位;对涉及多个部门且不能明确牵头单位的,应确定分办单位。 第十条 复审 初审后的大会提案,送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主任复审。 (一)对提案是否立案提出明确意见。 (二)对拟立案提案的承办单位提出明确意见。 (三)遇到的疑难提案,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 第十一条 终审 复审后的大会提案,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审定。 初审后的平时提案,提交提案委员会主任审定。 第十二条 在政协全体会议闭幕会上,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书面报告大会提案审查情况。提案审查情况报告(草案)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起草,内容包括提案审查基本情况、提案主要内容分类及提案交办等后续工作情况。提案审查情况报告(草案)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讨论,报经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政协全体会议闭幕会通过。 第十三条 提案的预交办和调整。将终审后的大会提案通过市政协网上提案管理系统送交提案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进行接收核对,对提案审查有异议的,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具体调整意见。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提案委员会服务部门予以调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提案委员会确定。 第十四条 提案的交办和处理 (一)经审查立案的大会提案,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办公室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议,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经审查立案的平时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二)对符合立案标准,但反映同一问题、建议相似的,应与提案者沟通协商合并为一件提案,原第一提案者均并列为第一提案者,承办单位需同时答复全部第一提案者。提案合并情况应书面告知提案者。 (三)对不予立案的提案,应视情分别处理。需提案者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可完善后再提交审查;对属于第六条第(七)、(十五)项规定范围,但有参考价值的,以意见和建议形式转送有关部门;对其他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不宜以提案形式处理的,以适当方式转送有关部门;对不需要作出任何处理的,应退回提案者。不予立案的提案,均应及时告知提案者不予立案原因。提案者对审查意见持有异议的,可提请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复审。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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