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政协
全国政协
安徽政协
市委
市人大
市政府
安庆市政府协同管理平台
安庆政协 www.aqzx.gov.cn
首页
政协概况
政协章程
政协领导
常委名录
委员名录
机构设置
规章制度
会议活动
全体会议
常委会议
主席会议
专题民主协商会
全市政协会议
其他会议
民主评议
市政协十六届一次会议
市政协十六届三次会议
视察调研
视察调研
问卷调查
提案工作
提案目录
优秀提案
提案规章制度
提案回声
提案追踪
提案办理“面对面”
政协委员
界别活动组名录
优秀委员名单
委员风采
关爱委员活动
机关建设
机关党建
保密工作
工作动态
党风廉政
学党史 悟思想 办实事 开新局
“一改两为”我做什么
两室建设 两商衔接
政协江淮行
“宜家廉”廉洁从政倡议书
庆祝人民政协成立75周年
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
政协书院
书院要闻
书香政协
学习园地
履职平台
当前位置:
首页
>机关建设
>保密工作
机关建设
机关党建
保密工作
工作动态
党风廉政
学党史 悟思想 办实事 开新局
“一改两为”我做什么
两室建设 两商衔接
政协江淮行
“宜家廉”廉洁从政倡议书
庆祝人民政协成立75周年
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
保密工作
2023-06-14
市政协机关积极做好废旧文件资料销毁工作
市政协机关积极做好废旧文件资料销毁工作
为进一步筑牢保密工作防线,规范内部文件资料管理,市政协机关保密委高度重视文件资料清理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安庆市政协机关保密工作制度》有关规定,定期对机关内部废旧文件资料集中组织销毁。 6月13日上午,市政协机关保密委组织机关各室(委)对2020年至2022年度内部文件资料进行全面清理,并安排专人专车运送至市保密局指定造纸厂进行集中化浆处置。本次集中销毁各类废旧文件资料50余箱,约2500kg,市政协机关保密委同志全程跟车监督销毁,确保了机关保密工作最后一道关口万无一失。 (撰稿人:张鸿;审稿人:张向阳)
文档科
2023-04-14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积极推动专群结合 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积极推动专群结合 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今年2023年4月15日是第8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和素养,夯实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的社会基础”。 什么是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有哪些?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2)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3)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4)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5)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什么是12339? 2015年11月,全国国家安全机关向社会发出通告,国家安全机关受理公民和组织举报电话12339正式开通,以方便公民和组织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间谍行为或线索。 第8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发展的前提,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础,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保障,全社会要共同努力筑牢国家安全的钢铁长城。
办公室
2023-03-30
这七种心理,最易导致微信泄密
这七种心理,最易导致微信泄密
近年来,微信泄密问题屡禁不止、高发频发,成为了名副其实的泄密“重灾区”。心理是行动的先导,从保密管理实践和大量泄密案例分析来看,微信泄密行为往往源于一些错误的心理认知,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鸵鸟”心理。有的同志认为,微信传发信息多如牛毛,有关部门的涉密信息管理肯定不能面面俱到,即使能够全面覆盖,也不过是用关键词简单搜索,只要使用拼音、字母、别字、谐音等方式作一下模糊处理,或者拍成图片、使用语音、转换格式传发,就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躲避。这种心理,恰似遇到威胁就把头埋进沙子的鸵鸟,实属掩耳盗铃、自欺欺人。在近年来的微信泄密案件中,不乏当事人采取自作聪明的规避措施,有的甚至采取对方阅看之后迅速“撤回”的招数,但都造成了严重后果。 捷径心理。有的同志只求工作效率,不顾保密纪律,在传达上级精神和领导指示时,觉得使用微信一键发送、静待回复的做法省时省力。这种心理,究其根本是把保密纪律当成了工作开展的“绊脚石”,而非保护国家安全利益和个人前途命运的“安全绳”,表面上便捷了工作,实则方便了敌特窃密。2020年,某单位干部李某通过微信群传达1份秘密级通知,案件发生后被处行政记过处分。李某在接受调查时坦言,其单位在外人员有10多个,手头上事情一多就想走“捷径”,忽视了保密纪律,现在想来悔不当初。 炫耀心理。有的同志不以保密为责任、却把知密当“本事”,工作中知晓了外界关注的涉密信息,迫不及待地想在微信群“爆料”、在朋友圈发帖,明目张胆地把涉密信息“炫耀”出去。这种心理,本质上是虚荣心作祟。为了成为朋友眼中的“消息灵通人士”“圈里人”,不惜把关乎国家安全利益的秘密信息当成提升个人影响力的资本。2017年,某领域改革方案初步确定,某单位干部强某看到后觉得涉及圈内好友的切身利益,就私自拍摄方案草稿,通过微信向好友通风报信,被好友发至其单位微信群,引起疯狂转发和热烈讨论,给改革大局造成严重干扰。 自恕心理。有的同志在遇到传达紧急事项或者上级催要材料时,觉得当务之急是想方设法抓紧完成任务,选择便捷的微信联系没什么问题,只要自己的出发点是为了工作,即使违反了保密纪律也无伤大雅、情有可原。这种心理,本质上是没有认清一旦发生泄密问题意味着工作归零的道理,以致本末倒置、是非颠倒。2019年,某单位干部廖某使用微信传达1份机密级的紧急通知,在接受调查时非但没有悔意,反而觉得自己很冤枉,称“时间那么紧,不用微信根本传达不过来”,直到面对调查人员“为什么不发动骨干分头传达”“是泄密危害大还是传达延误危害大”的质问,才幡然醒悟、后悔不迭。 从众心理。有的同志看到别人使用微信传发涉密信息,觉得即使违规了,追究起来也是法不责众,如果在这样的“小事”上也规规矩矩,会被别人看成胆小怕事。最终,自己也成为“破窗效应”的俘虏,盲目跟风违反保密纪律。这种心理,本质上是在常见的违规现象面前丧失了独立思考,动摇了本就不够牢固的保密意识,被裹挟着“集体闯红灯”。2021年,某单位干部游某值班期间收到1份秘密级通知,想起单位平时用于交流的微信群里常有人发送内部信息,便盲目效仿,拍照上传。案件发生后游某对调查组说:“以前也学习过微信泄密的通报,但总觉得身边人这样发了都没事,就没把通报当回事。” 无知心理。有的同志“身在密中不知密”,认为有些秘密信息没什么敏感性,发到微信上也无妨;有的同志认为,微信本身采用了先进的安全保密技术,只要点对点传发信息,就不会泄密;还有的同志认为,自己只是把信息发给同事,不会扩散到“不可收拾”的地步。事实上,互联网向来是情报搜集的重要来源,开放的互联网社交平台更是各国情报机构监测的重点,信息一经发布就像断了线的风筝,一传十、十传百,传播范围完全不可控。2021年,某单位工作人员冯某看到1份新出台的涉密政策文件后,通过微信拍照发给同事时某,并再三交代“别往外传”。而时某并未遵守诺言,转而将文件照片发给其他人,最终传播链不断延长、全面失控,冯某、时某均被严肃处理。 旁观心理。有的同志遵循“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人生哲学,看到微信群、微信朋友圈传发涉密信息,觉得若要好心提醒会被当作多管闲事,向组织报告会被当作“背后捅刀子”,只要自己默默“潜水”“围观”,追责就找不到自己头上,至于泄不泄密与己无关。这种心理,本质上是不愿得罪人的“老好人”思想,实际上既没有履行公民保密义务,又助长了乱发乱传的不良风气。2020年,某单位干部吕某在单位微信群中传发涉密信息后,先后被3个微信群转发,而这3个群中近百名同事,竟没有一人出面提醒制止,默视涉密信息全面扩散。最终,3个微信群管理员都被追究相应责任。 欲治顽疾,先除心魔。遏制微信泄密问题多发频发势头,要求我们每个人必须从自身做起,心存戒惧,严守底线,共同维护国家秘密安全。 《保密工作》杂志(2022年第5期)
办公室
2022-11-01
学法守法 反奸防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知识宣传
学法守法 反奸防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知识宣传
2022年11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颁布实施八周年纪念日。让我们一起崇法学法守法,明责履责尽责,筑牢国家安全屏障,共同捍卫国家安全和利益。 在大多数人的认知里,“间谍”只存在于电影中,其实不然,今天带大家了解一下《反间谍法》相关知识。 一、《反间谍法》的背景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公布施行。《反间谍法》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既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又为在隐蔽战线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作出了具体的制度规划,必将进一步推进我国反间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必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哪些人员是间谍策反的重点目标? 据国家安全机关统计,留学生、高校师生、军事发烧友、军工企业国防科研单位人员、年轻网友等容易被境外间谍机构策反,可能会被利用。 三、注意!!“MICE”被利用风险更高! M金钱:见钱眼开,追求生活奢侈享受者; I意识形态:迷恋西方思想,诋毁本国体制者; C个人表现:个人成就动机极其强烈,渴望被万众瞩目者; E道德:道德品质低下,生活作风不检点者。 四、留心!间谍常常这样做! 国外的一些间谍或情报人员通常会有以下行为: 1、发展线人为他们窃取情报,线人的身份为高管、学者、高校学生等。 2、以开咖啡馆等方式掩护身份,以各种方式套取情报。 以上种种行为,一经我国国家安全机关发现,从事这些间谍活动的情报人员都将受到中国法律的处罚! 五、国家机关如何反间谍? 1、对可疑人员 可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 因工作需要可查验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等设备设施。 2、依法执行任务,经出示相应证件 可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相关情况; 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 3、经批准出示相应文件 可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场所、单位; 查看或调阅相关档案资料等。 六、如果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可疑行为 我们能做什么? 公民、组织可以通过国家安全机关12339举报受理电话、网络举报受理平台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公布的其他举报方式,举报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各类反间谍安全防范问题线索。 请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报告 国家安全举报电话:12339 举报网站:www.12339.gov.cn 七、维护国家安全 日常哪些细节要留意? 1、机关单位的电脑内外网不混用; 2、不在内网专用电脑上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无线设备以及外单位的存储介质; 3、及时更新杀毒软件,加强对病毒的防范,不把一些涉密信息随意发到互联网上; 4、在微信朋友圈晒照片,要注意照片中的背景,不能在军事基地、军用港口等地未经允许拍摄; 5、理性表达爱国行为,不要在社交平台发布不该不合适的言论和照片。 维护国家安全对每个公民来说 既是宪法义务,也是法律底线 利字当头,心存侥幸 必将酿成大祸 从现在开始 时刻提醒自己和身边人 反间防谍从我做起 不要被不正当的眼前利益诱惑 决不做危害国家安全的事
市政协办公室
2021-06-08
保密宣传片
保密宣传片
安庆政协
2021-06-03
保密教育须讲到心坎上
保密教育须讲到心坎上
保密教育培训的最终目的是解决好思想认识这个“总开关”,让保密意识像种子一样根植于人们心田。近年来,机关单位在保密教育工作中付出了很多努力,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一些苗头性问题也不容忽视:保密教育流于泛泛,不具体、不深入;培训形式陈旧呆板,不生动、难入脑。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育实效。 空谈道理难服人。一些机关单位对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吃不透,对实际贯彻落实情况“两眼一抹黑”,教育找不到切入点,只能寻章摘句“炒冷饭”,空洞抽象地照本宣科。如,开展保密形势教育,总是从国际到国内重复着“内忧外患”等几句老话套话,至于身边有哪些保密隐患风险,则没有作出切中要害的分析研判,让人听了半天还是感受不到保密形势严峻在何处。又如,进行保密警示教育联系实际不紧密,对身边人、身边事没有深挖剖析,起不到直击心灵的警示作用。讲道理没有抓住要害和缺乏事实支撑,就会“警钟虽鸣却入不了耳”,还会让人产生与己无关、危言耸听的错觉,“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则变成一句空话。 无的放矢未解惑。教育内容“一锅煮”“一刀切”,大家关切的难点、痛点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回应,也是保密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当前,一些萦绕在人们头脑中的认识误区和困惑,正是保密教育最应该关注和发力的地方。比如,面对“基层单位连派生国家秘密都很少,保密到底保什么”“保密会束缚业务工作开展”等错误认识,一些地方和单位没有透过诉求切实把脉并提出解决之策,或者以一句“保密意识淡薄”简单概括,作不出有说服力的解释,或者回避淡化予以搪塞。本来大家满怀“收获真金白银”的期望来听,却带着“愁云未开”的失望而去,久而久之,大家便对保密教育产生了“姑且听之”“不必当真”的负面心理。 生硬乏味不入心。脱离岗位实际,千篇一律泛泛而谈,没有在“为什么”“怎么办”两个关键点上做足功课,提出接地气的思路举措,这样的教育同样难以入脑入心。再加上不熟悉教育规律和不掌握教学技巧,习惯于“满堂灌”、说教式,令听者味同嚼蜡、兴趣索然,教育效果自然大打折扣。这些问题如不及时改进,就会使受教育者滋生厌倦情绪和逆反心理。因此,各机关单位不能只把目光盯在教育的规模、次数和学时上,而应当关注教育质量,真正在“增强保密意识和常识”上见真章。 马克思说:“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因此,要把保密工作的根本道理讲通透、讲生动,自然会引发人们的理性思考和内心共鸣。站位全局才能鞭辟入里,要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高度,对保密工作关键问题抽丝剥茧、条分缕析,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和剖析,让大家真正明白“为什么要保密”;接地气、能解渴的教育最受欢迎,要瞄准人们最关注的疑难点,对症下药,解决好“怎么办”这个最迫切的现实问题;严肃的话题插上鲜艳的翅膀就会富有生机,要适应新时代人们对信息的需求特点,改变正襟危坐、我讲你听的单向灌输模式,打破制度解读惯有的沉闷气氛,及时改进保密教学的薄弱环节。 总之,要讲出深度让人真心认同、讲出温度让人豁然开朗、讲出味道让人流连忘返,才能让保密教育转化为守土尽责、共筑长城的思想自觉和责任担当。(来源:国家保密局指导管理司) (转载自《保密工作》杂志2021年第3期)
办公室
2021-06-03
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完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体系
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完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体系
《光明日报》(2021年04月29日 04版)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维护国家安全要求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加强国家安全法治保障。201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公布施行,该法定义了间谍行为,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及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明确了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的公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是反间谍工作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体现,为加强源头治理,提高反间谍工作能力和规范化水平,夯实反奸防谍基础工作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和行为遵循,意义重大。 当今中国进入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阶段。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的公布实施,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细化和执行,是把党在国家安全工作方面的政策主张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使维护国家安全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和行为规范,有利于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确保反间谍安全防范治理体系的基础性、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 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历程中,间谍与反间谍、情报与反情报的斗争从来没有停止过,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能放松警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是间谍行为的重要目的,窃取、刺探、收买是间谍行为的重要手段,利用国家秘密管理上的疏漏和涉密人员贪欲或者玩忽职守是间谍行为的重要途径。因此,维护国家安全制度建设必须加强国家秘密的源头治理,夯实制度基础,做实、做细国家秘密的安全防范工作,增强责任意识,落实主体责任,保守国家秘密,以有效的管理工作阻断间谍行为的路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按照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严格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将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制度化、程序化、法治化的治理体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实现预防为主、源头治理为要的安全防范目标,从基础入手,从细处着眼,实现了科学立法,这是非常值得赞赏的。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共六章三十一条。完善了我国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制度体系,规定了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内涵、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工作原则、责任与义务、安全防范工作的体制机制,明确了“防什么,谁来防,怎么防”,进一步细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下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责任义务,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适用范围、原则要求、任务、主体责任和具体工作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的规定,在规章立法权限内对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的事项均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也没有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的情形。二是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科学立法,针对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规律,将防范、制止间谍行为作为制度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总结有效的反间谍经验,明确规定责任主体应该做什么、怎么做,指导责任主体有效、有用地开展安全防范工作,使该规章具有了安全防范工作标准流程的意义。三是体现了公众参与,充分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能力培训、普法教育等手段,积极引导公众参与,提升公众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能力和自觉性,有利于形成全民参与、协同共治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格局。四是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明确了反间谍专门机关在安全防范工作中的职权、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方式,为依法行政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有助于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机关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国家安全机关针对安全防范工作中的问题享有责令整改、依法约谈、建议追责问责的权力,强化了反间谍安全防范行政检查权的权威性,有助于专门机关实现执法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五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重点单位、重点领域、重点岗位存在的具体问题,采取分类管理、专门规范、专项教育、技术指导等方法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建设;明确重点单位、核心要害领域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突出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防范工作,针对重点单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安全防范进行专门责任规定,采取列举式规定,如教科书一般详细列举重点单位应当履行的各项安全防范责任义务,具有明确的规范性、指导性、技术性特征,这有助于切实保障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体制运行的实效性。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紧扣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核心,以保守国家秘密、防范和制止间谍行为为中心,构建安全防范工作体系,明确责任人权利义务,细化工作制度和机制,安全防范措施可行,各主体协调有序,执法者权限明确,程序清晰,体现了社会共识,细化了权利义务配置,优化了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机制,夯实了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责任体系。《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的实施必将进一步提升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水平,更好地推动在法治轨道上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 (作者:谭宗泽,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监察法学院院长、教授)
办公室
2021-06-03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
(2021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令 2021年第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下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作原则】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应当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责任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体责任,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行业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监督管理本行业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 【主管机关】各级国家安全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六条 【信息保密】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和检查工作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二章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监督管理责任: (一)根据主管行业特点,明确本行业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要求; (二)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制定主管行业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三)指导、督促主管行业所属重点单位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行业管理责任。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家安全机关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协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情况会商、协同指导、联合督查,共同做好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条 【一般单位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提高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二)加强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管理,落实有关安全防范措施; (三)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涉及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可疑情况; (四)为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五)妥善应对和处置涉及本单位和本单位人员的反间谍安全防范突发情况;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第九条 【重点单位责任】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单位性质、所属行业、涉密等级、涉外程度以及是否发生过危害国家安全案事件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调整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以书面形式告知重点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除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度; (二)明确本单位相关机构和人员承担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 (三)加强对涉密事项、场所、载体、数据、岗位和人员的日常安全防范管理,对涉密人员实行上岗前反间谍安全防范审查,与涉密人员签订安全防范承诺书; (四)组织涉密、涉外人员向本单位报告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并做好数据信息动态管理; (五)做好涉外交流合作中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并落实有关预案措施; (六)做好本单位出国(境)团组、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行前教育、境外管理和回国(境)访谈工作; (七)定期对涉密、涉外人员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 (八)按照反间谍技术安全防范标准,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落实有关技术安全防范措施; (九)定期对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责任】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除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反间谍安全防范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 (三)采取反间谍技术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制止境外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等间谍行为,保障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 列入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还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 第十一条 【指导方式】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进行指导: (一)提供工作手册、指南等宣传教育材料; (二)印发书面指导意见; (三)举办工作培训; (四)召开工作会议; (五)提醒、劝告; (六)其他指导方式。 第十二条 【形势分析通报】国家安全机关定期分析反间谍安全防范形势,开展风险评估,通报有关单位,向有关单位提出加强和改进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专门机关宣传教育】国家安全机关运用网络、媒体平台、国家安全教育基地(馆)等,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教育】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学校向全体师生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对参加出国(境)学习、交流的师生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行前教育和回国(境)访谈。 第十五条 【各类科研机构教育】国家安全机关会同科技主管部门,指导各类科研机构向科研人员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对参加出国(境)学习、交流的科研人员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行前教育和回国(境)访谈。 第十六条 【基层群众性宣教】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动员居(村)民委员会结合本地实际配合开展群众性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大众传媒宣教】国家安全机关会同宣传主管部门,协调和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活动,制作、刊登、播放反间谍安全防范公益广告、典型案例、宣传教育节目或者其他宣传品,提高公众反间谍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八条 【举报渠道】公民、组织可以通过国家安全机关12339举报受理电话、网络举报受理平台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公布的其他举报方式,举报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各类反间谍安全防范问题线索。 第十九条 【举报人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者泄露其个人信息。 公民因举报间谍行为或者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表彰奖励】对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提供重要情况或者线索,为国家安全机关发现、破获间谍案件或者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或者为有关单位防范、消除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风险隐患或者现实危害发挥重要作用的; (二)密切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任务,表现突出的; (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或者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表现突出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本单位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风险隐患或者现实危害,挽回重大损失的; (五)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有重大创新或者成效特别显著的; (六)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章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 第二十一条 【检查的启动】国家安全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法律文书,可以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 (一)发现反间谍安全防范风险隐患; (二)接到反间谍安全防范问题线索举报; (三)依据有关单位的申请; (四)因其他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需要。 第二十二条 【检查方式】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 (一)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调阅有关资料; (三)听取有关工作说明; (四)进入有关单位、场所实地查看; (五)查验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六)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检查方式。 第二十三条 【技术防范检查检测内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存在风险隐患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相关部位、场所和建筑物、内部设备设施、强弱电系统、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开展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检测,防范、发现和处置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技术防范检查检测方式】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检测: (一)进入有关单位、场所,进行现场技术检查; (二)使用专用设备,对有关部位、场所、链路、网络进行技术检测; (三)对有关设备设施、网络、系统进行远程技术检测。 第二十五条 【技术防范检查检测规范】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技术防范现场检查检测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相应证件。 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远程技术检测,应当事先告知被检测对象检测时间、检测范围等事项。 检查检测人员应当制作检查检测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检测情况。 第二十六条 【技术防范检查检测情况处置】国家安全机关在开展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检测中,为防止危害发生或者扩大,可以依法责令被检查对象采取技术屏蔽、隔离、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网络、系统等整改措施,指导和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并在检查检测记录中注明。 第二十七条 【检查反馈】国家安全机关可以根据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单位提出加强和改进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责令整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责令限期整改;被责令整改单位应当于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交整改报告,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自收到整改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一)不认真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和义务,安全防范工作措施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存在明显问题隐患的; (二)不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和检查的; (三)发生间谍案件,叛逃案件,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案事件的; (四)发现涉及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可疑情况,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不配合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 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约谈相关负责人,并将约谈情况通报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建议追责问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和义务,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移送问题线索,建议有关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和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公室
2019-10-29
新时代密码工作的坚强法律保障
新时代密码工作的坚强法律保障
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习近平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密码法的颁布实施,是密码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必将对密码事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密码法的重要意义 密码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命门”“命脉”,密码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项特殊重要事业,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进入新时代,密码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机遇和挑战。制定和实施密码法,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提升密码工作法治化和现代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这是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密码工作直接关系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信息安全。党中央高度重视密码立法工作,将密码法作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要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大盘子中研究制定密码法,把党对密码工作的最新要求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制定和实施密码法,填补了我国密码领域长期存在的法律空白,对于加快密码法治建设,理顺国家安全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关系,完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这是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的重要举措。密码是目前世界上公认的,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最有效、最可靠、最经济的关键核心技术。在信息化高度发展的今天,密码的应用已经渗透到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从涉及政权安全的保密通信、军事指挥,到涉及国民经济的金融交易、防伪税控,再到涉及公民权益的电子支付、网上办事等等,密码都在背后发挥着基础支撑作用。制定和实施密码法,就是要把密码应用和管理的基本制度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推动构建以密码技术为核心、多种技术交叉融合的网络空间新安全体制,努力做到党和国家战略推进到哪里,密码就保障到哪里。 第三,这是推动密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我们党的密码工作诞生于烽火硝烟的1930年1月,是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亲自领导创建的,已经走过了近90年的光辉历程。革命战争年代,党中央通过密码通信这一重要渠道运筹帷幄、决胜千里。仅在指挥三大战役期间,毛泽东同志就亲自起草密码电报197份,批签密码电报上千份。电影《永不消逝的电波》中李侠的人物原型——中共上海地下党员李白,以及被誉为“龙潭三杰”之一的钱壮飞等革命烈士都是密码战线的优秀代表。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指挥下,密码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实现历史性变革。制定和实施密码法,就是要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推进密码领域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密码法治实施、监督、保障体系,规范密码产业秩序,提升密码自主创新水平和供给能力,为密码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准确把握密码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 密码法立法既注意总结我国密码管理中形成的一系列好传统、好经验、好做法,又适应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改革重塑了现行相关管理制度,体现了继承发展、守正创新精神。贯彻实施密码法,重点要领会把握好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党管密码和依法管理相统一。党管密码原则是密码工作长期实践和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密码工作大权在党中央,密码工作大政方针必须由党中央决定,密码工作重大事项必须向党中央报告。密码法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密码工作的领导,旗帜鲜明地把党管密码这一根本原则写入法律,同时明确中央密码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国密码工作,这是密码法最根本性的规定。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实施,依法管理已经成为党管密码的基本方式和内在要求。只有坚持党管密码,才能保证密码管理沿着正确的方向不偏离、不走样。只有依靠依法管理,才能将党管密码的具体制度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二,坚持创新发展和确保安全相统一。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密码法依法确立了促进密码事业发展的一系列制度措施,努力为密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应用推广营造良好环境。同时要看到,密码作为一种典型的“两用物项”,用得好会造福社会,用得不好或者被坏人利用,就可能给党和国家利益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密码法明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窃取他人加密保护的信息,非法侵入他人的密码保障系统,或者利用密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坚持简政放权和加强监管相统一。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密码法明确了密码分类管理原则,规定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用于保护国家秘密信息,由密码管理部门实行严格统一管理。在商用密码管理方面,充分体现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充分体现非歧视原则,大幅削减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对国内外产品、服务以及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规范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为商用密码从业单位松绑减负。 切实抓好密码法的宣传贯彻实施 密码法为做好新时代密码工作提供了强大法律武器。贯彻实施好密码法,必将有力地推动密码事业发展。我们一定要在贯彻实施上狠下功夫,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一,深入开展密码法宣传普及。要贯彻密码法要求,把密码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充分利用“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等平台,深入开展密码法宣传普及活动,推动密码进社会、进课堂、进教材、进网络,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知密码、懂密码、用密码”和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各级密码管理部门和涉及密码工作的机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让密码工作人员深刻理解密码法各项规定,不断提高依法从事密码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严格执行密码法各项规定。各级密码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密码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把实施好这部法律作为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密码工作的重要抓手。国家、省、市、县四级密码管理部门要依法确立行政主体地位,全面履行密码法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加快推动管理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网信、商务、财政、发展改革等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好密码管理和保障职责,确保密码法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第三,抓紧完善密码法配套制度。国家密码管理局将紧紧抓住密码法出台的契机,加强密码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统筹推进《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配套法规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确保密码法规制度符合密码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和基本制度,与密码法的相关规定相互协调和衔接。地方各级密码管理部门也要根据密码法,及时清理和制定修订本地区出台的密码法规制度,不断推进本地区密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做好新时代密码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党管密码不动摇、创新发展不动摇、服务大局不动摇,全力以赴推动密码法贯彻落实,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密码工作创建90周年,为开创新时代密码工作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作者为国家密码管理局局长) 《人民日报》(2019年10月29日10版)
安庆政协
2019-09-16
共同织密网络安全防护网 ——党的十八大以来网络安全工作综述
共同织密网络安全防护网 ——党的十八大以来网络安全工作综述
当今中国,网信事业蓬勃发展,网民数量全球第一、电子商务总量全球第一。必须正确把握安全与发展的关系,让网络空间既充满活力又安全清朗。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系统部署和全面推进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指引下,我国网络空间日渐清朗,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日益完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主张获得国际社会广泛认同。 全面构建网络安全制度体系 2015年12月,全球连锁酒店凯悦集团支付系统被恶意软件入侵,大量用户数据外泄;2018年3月,某社交平台有超过5000万名用户个人资料疑遭泄露…… 近年来,类似的黑客攻击和个人信息泄露时有发生,网络安全愈发引人关注。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大家都应该遵守法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正是破题之策。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始终坚持依法治网,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的网络安全治理格局。 ——出台网络安全法、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等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战略规划,制定发布网络安全国家标准289项,网络安全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组织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对存在严重问题的APP采取约谈、公开曝光、下架等处罚措施,切实维护广大网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建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及保护工作部门,建立健全安全保护责任制,强化供应链安全管理和重要数据安全管理,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不断提升安全防护能力。 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持续开展“净网”“剑网”“清源”“护苗”等系列专项治理行动,网络谣言、网络色情等乱象得到有效整治。其中,针对老百姓深恶痛绝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公安机关坚持侦查打击、重点整治、防范治理三管齐下。今年1至7月,共抓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6.5万名,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7.5万起,同比分别上升32.3%和8.6%。自今年5月以来,发案数量与去年同期相比,连续4个月保持下降趋势。 共筑风清气正的网络家园 联合整治炒作明星绯闻隐私和娱乐八卦、约谈直播短视频平台、将违规网络主播纳入跨平台禁播黑名单……2018年以来,国家主管部门协同发力,对当前社交媒体及网络视频平台上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打出一系列“组合重拳”。 “还网络空间以风清气正,一定要好好整治这些乱象!”“严管这些带来负能量的主播们!”网民们支持、点赞的声音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对让网络空间清朗起来的热切期盼。 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做强网上正面宣传,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滋养人心、滋养社会,做到正能量充沛、主旋律高昂,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从《“一带一路”大道之行》到《小账本连着大情怀》,从“砥砺奋进的五年”到“壮丽70年奋斗新时代”,党的十八大以来,重大主题宣传综合运用互联网传播方式手段,形成“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的宣传效果。 抗灾救灾时的守望相助、见义勇为中的果敢无畏、热心公益里的慷慨解囊……党的十八大以来,正能量越来越多、越来越广地在网络上传播,那些感动中国的好人好事、浸润心灵的良知义举,生动具体地诠释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网络空间日益成为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 培育网络安全技术、产业、人才 商场购物,街边买菜,生活缴费,扫码支付已成常态。然而,享受便利的同时,人们也受到欺诈、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滋扰。 如何让“扫一扫”更安全?支付宝推出保障计划,通过自主研发的智能实时风控系统,对每笔移动支付进行木马、钓鱼等8个维度的风险检测,防止二维码被复制和泄露,此外还配合人脸识别、眼纹等技术进行多因子验证,保障用户扫码支付安全。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网络安全,需要信息化发展作支撑,信息化发展需要网络安全来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网络安全新兴技术不断涌现,防护网不断织密。一张小卡片能阻止敏感信息的获取、在线签证核身技术从源头对非法入境行为进行识别和拦截……网络安全产业迅速发展,增速领跑全球,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测算数据,2018年我国网络安全产业规模预计达545.49亿元。 “网络空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培养网络安全人才,才能夯实网络安全根基,更好地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为建设网络强国提供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 2017年,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将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东南大学、武汉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四川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战略支援部队信息工程大学等7所高校,评选为首批一流网络安全学院建设示范项目高校。截至目前,已有40余所高校成立网络空间安全学院。 “网络安全人才培养和教育,不能孤立发展、闭门造车,而是要打造适应时代需要的复合型网络安全人才。”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网络空间安全学院副院长、教授俞能海说。 推动全球网络安全治理体系变革 一个安全稳定繁荣的网络空间,对各国和世界都具有重大意义。如何共同维护网络安全,成为世界性课题。 “网络安全是全球性挑战,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置身事外、独善其身,维护网络安全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维护网络安全不应有双重标准,不能一个国家安全而其他国家不安全,一部分国家安全而另一部分国家不安全,更不能以牺牲别国安全谋求自身所谓绝对安全。” 在2015年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习近平总书记向世界发出携手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倡议,提出推进全球网络安全治理体系变革的“中国方案”,受到高度评价和广泛赞誉。 “‘中国的网络观’让人印象深刻。”著名计算机科学家罗伯特·卡恩说,习近平主席的一系列阐述,表明了互联网是一个非常独特的共同家园,所有人应该共同承担责任。 携手共建,方能乘风破浪。近年来,在中国的积极倡导下,从《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的发布,到杭州G20峰会《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的签署,中国不断深化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推动世界各国共同构建一个安全稳定繁荣的网络空间。 中国不仅为推进全球网络安全治理体系变革提供“中国方案”,更以实际行动为世界网络安全和发展贡献中国力量。一大批优秀企业走出国门,在宽带信息基础设施、大数据、网络安全服务等新兴产业领域,为世界各国提供高质量的信息产品和安全技术服务。 “中国在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中扮演的角色十分重要。”塞尔维亚贸易旅游与通信部国务秘书塔提亚娜·马迪奇表示,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保持自身安全发展的同时,还致力于推动世界各国共同搭乘互联网发展的快车,积极构建安全与公平的网络新秩序,“这为世界树立了榜样!” 《人民日报》(2019年09月16日06版)
安庆政协
2019-07-15
市政协召开机关学习会
市政协召开机关学习会
7月12日下午,市政协召开机关学习会,机关全体人员参加。市政协主席章松出席并讲话,市政协副主席洪爱敏、市政协秘书长张翼参加了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了2019年省、市保密工作会议精神,通报了全国、省保密违法违纪案例查处情况并发放了《关于加强保密工作的通知》。 会议指出扎好抓好保密工作首在提高保密意识。要时刻紧绷防间保密“高压线”,突出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完善保密规章制度,堵塞保密工作漏洞。要严格按章依规操作,不定期加强检查抽查,坚决杜绝失泄密问题发生。 会上还观看了《黑恶人生警示录》专题片。
安庆政协
2019-04-24
国家安全机关公布三起境外网络攻击窃密案件
国家安全机关公布三起境外网络攻击窃密案件
新华社北京4月18日电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显著提升,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将我国作为主要目标,日益将网络攻击窃密作为其情报窃密的主要方式之一。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中已发现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间谍情报机关对我国实施网络攻击窃密活动,攻击目标涉及计算机、电子邮箱、移动智能终端、重要信息系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 国家安全机关正持续加大对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网络攻击窃密的打击力度,有效控制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对我国网络攻击窃密造成的危害。近日,国家安全机关发布三起破获的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对我国实施的网络攻击窃密案件,旨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网络安全意识,筑牢信息安全防线。 案件一:N网络科技公司重要信息系统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攻击窃密案 N网络科技公司是国内重要的电子邮件系统安全产品提供商,主要负责客户单位内部电子邮件系统的设计、开发和维护。因为具有涉密邮件管理系统建设资质,该公司在很多重要领域拥有广泛的客户群体。随着口碑的积累和业务不断发展,N公司的客户持续增加。 由于公司人员有限,所以经常会出现一个员工对接多个客户,或者一个客户面对不同员工的情况。于是,N公司把众多客户的地理位置、网管人员身份等敏感信息储存在公司的内网服务器中,以便员工随时查询使用。但与此同时,为节约成本,N网络科技公司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很不到位,相关设备系统陈旧,安全漏洞多,安全保密制度执行不严格,公司员工违规在内外网之间搭建通道,长期存在严重网络安全隐患。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发现,从2014年起,该公司的核心应用服务器先后被三家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实施了多次网络攻击,窃取了大量敏感数据资料,对我国网络安全和国家安全构成危害。 该案发生后,N公司被责令停业整改,并被行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同时,国家安全机关要求N公司逐一对此次事件涉及的用户单位进行安全加固,消除危害影响。 案件二:W市某机关人员计算机违规存储涉密资料网络窃密案 2018年8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发现,W市农业局人事科干部王某使用的办公计算机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远程控制。经对王某的计算机进行核查取证,发现里面除了日常办公文档,还有多份标注密级的地形图。 王某称,这些地形图是帮同事肖某制作方案而留存的。肖某是该局下属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年会接到工作任务,在编制方案的时候,需要做工程规划布局图。不会电脑制图的肖某便找王某帮忙。肖某从档案室借出当地的航拍地形图,分区扫描成电子版并保存在自己的办公电脑中,通过QQ从互联网上将图发送给王某。按照肖某的要求,王某使用制图软件在地形图上标注涉及工程建设的信息,完成制图后,再通过QQ邮箱将这些图发送给肖某。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检测发现,王某电子邮箱曾收到一封异常邮件,在点击阅读后,导致其计算机被植入一款伪装成QQ的特种木马程序,从而导致其计算机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远程控制,存储的文档资料全部被窃取,其中包括多份标记密级的地形图。 因案情重大,已对我国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危害,该市立即启动追责工作。有关责任人员受到相应法律惩处和党纪政纪处分。 案件三:Z市某机关人员违规使用电子邮箱传递涉密文件资料网络窃密案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发现,Z市某局使用的电子邮箱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控制窃密。Z市地处我国边陲,边境线上驻扎着边防部队。调查发现,该单位长期将办公室电话号码作为邮箱密码使用,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利用技术手段从互联网上搜集到Z市某局电话号码和邮箱账号,猜解出密码并非法控制了该邮箱。 对该案调查过程中发现,邮箱中存储的大量文档资料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窃取,被窃的文件资料中记载了Z市的驻军分布信息。 由于该单位违规使用互联网电子邮箱传输涉密文档资料,违反了保密安全相关规定,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有关单位对涉及此次网络窃密案件相关领导干部和多名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处理。 (转载4月18日人民政协网)
安庆政协
2018-09-30
市政协机关党组召开保密知识学习培训会
市政协机关党组召开保密知识学习培训会
9月29日,市政协机关党组召开保密知识学习培训会。机关全体人员参加,市政协机关党组成员、副秘书长郑宏彬主持。 学习培训会邀请市委保密局三位同志,分别从机关单位在搬迁过程中如何做好保密管理工作,定密、涉密载体管理,计算机及其网络保密管理等三个方面,进行了专题培训辅导。 与会人员普遍表示,授课针对性、指导性都很强,在当前市政协机关搬迁之际,非常及时,很有必要。9月18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安庆市政协机关搬迁期间保密工作的通知》,为做好搬迁中的保密工作提供了遵循。
安庆政协
2018-07-13
市政协机关开展保密教育活动
市政协机关开展保密教育活动
7月13日下午,市政协机关开展保密教育活动。组织机关人员集中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并发放“温馨提示”保密宣传单。市政协副秘书长郑宏彬主持并参加了学习。
安庆政协
2018-07-13
安徽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安徽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安徽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已经2016年2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锦斌 2016年3月22日 安徽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工作,接受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保密工作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保密工作制度; (二)依法开展定密管理工作; (三)分类管理涉密人员; (四)定期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五)依法管理国家秘密载体、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 (六)协助查处泄密案件。 第六条机关、单位应当明确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涉密程度高、保密任务重、产生和处理国家秘密多的机关、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保密工作机构。 第七条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对保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确定 第八条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和下列定密权限确定国家秘密: (一)省级机关及其依法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二)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依法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 国家对定密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确定本机关、单位保密事项目录,并送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由本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负责。 定密责任人为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有关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机关、单位应当将定密责任人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一)承办人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在秘密载体上标注国家秘密标志; (二)定密责任人对定密依据、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是否准确,国家秘密标志的标注是否规范完整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承办人拟草的承载国家秘密的草稿、修改稿和承载国家秘密的正式文本,均应标注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二条执行、办理上级或者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应当根据所执行、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定密。 第十三条标注国家秘密应当符合国家秘密标志形式。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秘密标志形式标注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十四条变更国家秘密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应当比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作出变更决定的机关、单位,应当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标明变更后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国家秘密变更的,作出变更决定的机关、单位应当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接到告知的机关、单位、人员应当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标明变更后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届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 第十六条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保密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比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解除国家秘密。 作出解除国家秘密决定的机关、单位,应当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密标志,并书面告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接到告知的机关、单位、人员应当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密标志。 第十七条对已定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机关、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审查。经审查,需要变更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变更;需要解密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予以解密。 机关、单位年度定密审查报告,应当送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上级机关、单位发现下级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其纠正,或者直接作出确定、变更、解除国家秘密的决定: (一)对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未定密的; (二)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确定不当的; (三)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机关、单位的涉密岗位,将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确定为涉密人员,对涉密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涉密人员名单应当送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密人员上岗前,机关、单位应当对其进行保密法律、业务知识和保密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规定记录、复制、存储国家秘密; (二)不得将知悉的国家秘密告知知悉范围以外人员; (三)不得在个人交往、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四)不得使用无保密措施的设备传输、处理国家秘密; (五)不得引带无关人员进入本机关、单位的涉密场所、部位。 第二十一条机关、单位涉密人员除遵守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机关、单位要求,签订保密承诺书,履行保密承诺; (二)依法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 (三)依法保护保密设施设备; (四)依法保管国家秘密载体; (五)主动向机关、单位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变化情况; (六)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移动通信设备。 第二十二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清退、维修、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机关、单位的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与互联网等非涉密信息系统物理隔离。涉密信息设备不得与互联网等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连接。在使用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场所,不得使用移动通信设备进行视频通话、拍照、上网、录音、录像。 禁止在非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第二十四条机关、单位撤销、分立、合并的,其保管或者使用的国家秘密载体、涉密信息设备应当移交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没有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的,移交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举办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者其他活动,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根据会议、活动的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工作方案,确定参加人员; (二)对会议、活动的场所、设备、设施进行保密检查; (三)对分发的涉密文件、资料进行编号、登记; (四)向会议、活动的参加人员、工作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五)对公开报道会议、活动情况的文稿、影像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请国家或者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经审查确认为涉密工程的,从事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计等业务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工程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从事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涉密地质和测绘资料制作、涉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国家统一考试命题、试卷印制、运输、保管的机关、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采取保密防护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本细则情况进行检查。保密检查需要公安、国家安全、通信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参加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国家秘密泄露隐患或者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接到有关国家秘密泄露隐患、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报告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核实,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依法提请国家或者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电介质等各类物品。 本细则所称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存储、处理、传输信息的系统或者网络。 本细则所称信息设备,是指计算机和存储介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等具有信息存储和处理功能的设备。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3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安徽省保密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安庆政协
2018-07-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九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七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第四十六条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第四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庆政协
2018-07-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配备。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工作。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财政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第五条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第六条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第七条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称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第九条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二)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的申请,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确定;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法的规定,严格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作出变更。无法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六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 第十七条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的,该机关、单位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由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单位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第十九条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拟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将所作决定及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决定。机关、单位对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确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在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前,对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主张密级中的最高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四)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五)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六)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七)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二十二条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机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行使用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审计,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级、主要业务应用、使用范围和使用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统不再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机关、单位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机关、单位应当对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单位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一)根据会议、活动的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参加人员范围;(二)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三)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国家秘密载体;(四)对参加人员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第二十九条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二)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三)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四)用于涉密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五)具有从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涉密人员的分类管理、任(聘)用审查、脱密期管理、权益保障等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机关、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机关、本单位年度保密工作情况。下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年度保密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十一)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第三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泄密隐患的,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保密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第三十四条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助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对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提出鉴定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作出鉴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出具鉴定结论;不能按期出具鉴定结论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三十八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保密审查、保密检查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利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机关、单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在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协助机关、单位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涉密业务;情节严重的,停止涉密业务。 第四十二条涉密信息系统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评估和审查而投入使用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5月25日国家保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安庆政协
共
17
条
页次
1
/1
首页
上一页
1
下一页
尾页
转到
1
各级政协
全国政协
安徽政协
县(市、区)政协
桐城市政协
怀宁县政协
潜山市政协
岳西县政协
太湖县政协
望江县政协
宿松县政协
迎江区政协
大观区政协
宜秀区政协
民主党派及工商联
民革安庆市委员会
民盟安庆市委员会
民建安庆市委员会
民进安庆市委员会
农工党安庆市委员会
致公党安庆市委员会
九三学社安庆市委员会
安庆市工商业联合会
市直单位
市纪委监委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科技局
市经信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资规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建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
市文旅局
市卫健委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合肥市政协
淮北市政协
亳州市政协
宿州市政协
蚌埠市政协
阜阳市政协
淮南市政协
滁州市政协
六安市政协
马鞍山市政协
芜湖市政协
宣城市政协
铜陵市政协
池州市政协
黄山市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