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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4
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政协秘书长会议成员,机关各室、委,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协十五届七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2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委员会 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 (2018年4月9日市政协十五届七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安庆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秘书长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为市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做好服务。 第三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会议,在主席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主持。 第四条 秘书长参加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集体领导,主持政协安庆市委员会机关全面工作。驻会副秘书长联系相关专委会工作,协助秘书长做好机关有关工作。不驻会副秘书长参加秘书长会议的集体领导,并负责联系各自的党派、团体,沟通情况。 第五条 秘书长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央和省市委重要决定、会议精神,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理论等知识。 (二)研究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委员专题座谈会、界别活动等重要活动的安排意见。 (三)对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各界别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和有关决定。 (五)审议提交主席会议的各项文件。 (六)协商讨论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共同事务及重要活动安排。 (七)调查研究县(市、区)政协工作中的经验及存在问题,就加强和改进政协工作,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八)加强同市直机关、各党派团体和各县(市、区)政协的联系与协作。 (九)完成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秘书长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的日期、议题由秘书长决定。 第七条 秘书长会议举行时,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及与会议议题有关人员列席。 第八条 每周第一个工作日上午召开秘书长办公例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上周工作完成情况,通报本周工作计划等。 第九条 秘书长会议、秘书长办公例会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条 本规则经政协安庆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安庆政协
2018-06-04
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政协主席会议组成人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协十五届七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政协安庆市委员会 2018年5月2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委员会 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2018年4月9日市政协十五届七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安庆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席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机构作用,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开创安庆现代化建设新局面而共同奋斗。 第三条 政协安庆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席主持主席会议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央和省市委重要决定、会议精神,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理论等知识。 (二)审议本届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增加或者变更,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安庆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三)聚焦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民主协商活动。对国家、省、市出台的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协商式监督。对我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提案工作报告,确定重点提案。审议专门委员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重要调研视察工作报告。指导县(市、区)政协的工作。 (五)审议以政协安庆市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安庆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日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文件。 (七)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八)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九)对委员的履职、考核进行管理,审议有关表彰、奖励、处分事项。 (十)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十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本会副秘书长,办公室、调研室、专委会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和专职副主任,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知联会负责人及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在重要问题上,不同意见的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安庆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三条 每周第一个工作日上午召开驻会主席工作碰头会,研究每周具体工作任务。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副秘书长,各室主任、副主任,各专门委员会主任、专职副主任及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等列席。 第十四条 本规则经政协安庆市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安庆政协
2018-06-04
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通知
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通知
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已经市政协十五届二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政协安庆市委员会 2018年5月2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通则 (2018年4月20日市政协十五届二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结合安庆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政协安庆市委员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政协联系委员的重要渠道。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扣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协商议政,发挥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优势,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更好地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贯彻执行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宪法法律、政协章程以及国家、省、市的各项方针政策、统一战线理论、人民政协理论,巩固团结合作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七条 就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委员深入开展专题调查研究,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根据年度协商计划,围绕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会和本专门委员会的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及提案办理协商等工作任务,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发言材料或提出提案,协助政协办公室组织各类协商议政活动。 第九条 围绕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和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开展政协民主监督。 第十条 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加强对外交流交往;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明政、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推进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工作创新、制度创新。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原则上为全体委员的30%左右,非中共委员要占一定比例。委员人选由政协安庆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提出,征得本人同意后,由主席会议审定,主任和副主任的任命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或委员推荐,经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协商同意,按专门委员会产生时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非本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参加活动。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查研究等经常性活动。 第十六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全体会议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程序与其他专门委员会相同。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主任作用,实行专委会主任坐班制,将转任专委会主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临时党组织关系转到市政协,安排他们在市政协参加学习、阅读文件,过组织生活,以及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服从市政协机关的日常管理。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驻会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每年至少向主席会议作两次工作汇报。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该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应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以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和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专门委员会文件,由秘书长审阅,主席或分管副主席签发。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决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度末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有关人民团体、县(市、区)政协有关机构沟通情况,建立联系。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界别的联系,为界别开展活动提供平台和服务保障。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政协安庆市委员会设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为各专门委员会履职提供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各专门委员会参照本通则制定各自的工作简则。提案委员会同时执行《政协安庆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安庆政协
2018-06-04
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政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协十五届二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政协安庆市委员会 2018年5月2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 (2018年4月20日市政协十五届二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共十九大精神,努力把常委会建设成为民主、团结、创新、务实的领导集体,进一步增强整体功能,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现就加强市政协常委会自身建设作如下决定。 一、把牢政治方向 1.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政协工作的根本政治原则,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更加坚定“四个自信”,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2.准确把握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坚定不移巩固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推动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不断增强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抓好政协系统的意识形态工作。 3.坚决贯彻市委决策部署。进一步坚定在中共安庆市委领导下开展政协工作的高度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把市委决策部署内化为各参加单位、广大委员和社会各界的共识和行动。坚持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市委对政协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二、提升履职能力 4.带头强化理论学习。把学习贯彻中共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重中之重,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强化学习贯彻宪法和政协章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5.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把调研提质增效贯穿履职全过程和各方面,把矛盾问题搞清搞透,把提案、建议提准提实,做到言之有据、言之有理、言之有度、言之有物,打造工作精品。 6.提升协商能力水平。充分发挥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切实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政治把握、调查研究、联系群众和合作共事能力,推动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改革发展举措落到实处。 7.推进政协工作创新发展。切实增强创新意识,着力推进政协工作思路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及时总结固化构建协商机制、加强民主监督、促进提案办理、强化委员履职考核等探索创新成果,确保市政协工作体现时代性、富于创造性。 三、坚持团结民主 8.贯彻民主集中制。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对涉及政协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先经政协党组会议研究。弘扬平等协商、求同存异、体谅包容、合作共事的优良传统,自觉维护市政协常委会集体的团结,讲政治、讲原则、讲大局,推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工作。 9.广泛凝聚力量。更好地发挥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功能,坚持大团结大联合,促进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多做释疑解惑、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增进共识的工作,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凝心聚力,助推安庆加快发展。 10.注重协同配合。加强与“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积极争取省政协的工作指导和帮助。切实加强对县(市、区)政协工作的联系和指导。 四、当好履职表率 11.强化工作规范。出台委员履职量化考核办法、常委会工作规则、专门委员会工作通则,推进常委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并督促制度落实到位。 12.着力率先垂范。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正确处理政协工作与本职工作、荣誉与责任的关系,切实发挥好“双岗双带”作用,带头在政协岗位上履职尽责,执行常委会决议,积极参加调研视察活动,认真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完成好“委员作业”。带头在本职岗位上建功立业,争先创优,争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排头兵。 五、坚持从严自律 13.落实从严治党。市政协党组要切实履行从严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推动市政协机关管党治党走向严紧硬,打造业务工作和机关党建“双一流”政协机关。市政协中共党员常委要落实市政协党组关于管党治党的各项决策部署,强化和接受党内监督。实行专委会主任坐班制,接转临时党组织关系,严格组织生活。 14.严守政协章程。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深刻理解章程对政协职能的新论述,严格遵章履职,带头做到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深刻认识章程对委员队伍建设的新要求,带头落实相关规定,不得利用常委、委员身份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 15.着力反腐倡廉。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要求,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党规党纪。以钉钉子精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巩固作风建设成效,用自身的实际行动维护人民政协的良好形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8年4月20日市政协十五届二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及中共中央、省、市委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充分发挥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创安庆现代化建设新局面而共同奋斗。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在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处理政协重要事务。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安庆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市政协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协商决定下届政协安庆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增加或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三)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决议以及政协安徽省委员会所作的全省性决议; (四)执行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中共安庆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六)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年龄等原因变更时,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提交全体会议备案;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副秘书长; (八)决定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九)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本级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由主席会议决定,一般应于会前1周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涉及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听取中共安庆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提交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和专职副主任,办公室、调研室、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派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办公室调研员、副调研员列席; 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在宜的有关省政协委员、各县(市、区)政协负责同志、有关市政协委员及主席会议认为应当列席的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委员界别联络组、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安排专题会议,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提出建议案,次年邀请政府有关领导就该建议案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不定期举办专题学习会。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事因病不能参加会议时,须按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经批准。市政协办公室将请假情况汇总后向市政协主席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统计并在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予以通报。市政协办公室每年公布一次常务委员出席会议情况,并抄送市委组织部、统战部、所在党派和单位。 第十九条 对违纪违法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 文 件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安庆政协
2014-06-25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01年5月8日政协安庆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15日政协安庆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14年1月10日政协安庆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政协安庆市委员会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服务。 第四条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提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安庆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逐步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 (九)组织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个人的评选和表彰; (十)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 (十一)加强与中共安庆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市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二)接受安徽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加强与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提案委员会应设立专门办事机构,负责承办提案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安庆市委员会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四)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可以在市政协网站提交,也可以用提案纸撰写提交。 第十四条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实事求是,注重质量,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立足安庆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围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全市的中心工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五条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资政会、界别民情民智座谈会、委员专题座谈会等会议上的发言,各专门委员会和界别组织开展的调研、视察以及重要的社情民意等成果按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第十七条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可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超越本市职权范围的。 未予立案的,应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九条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研究确定为重点提案。 第二十条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点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送请中共安庆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二十一条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中共安庆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归口管理的原则,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承办提案的中共安庆市委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驻宜部队,安徽省直驻宜单位,各县(市)、区中共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市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 (一)承办单位收到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提案,应在15日内退回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注明理由,不得自行转交。由提案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再次转交有关单位办理。 (二)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送召集人。中共安庆市委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共安庆市委办公室;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政协安庆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 (三)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四)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当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承办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办理工作机制。单位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督促检查提案办理工作;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提案办理落实。要确定本单位提案办理的协调机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提案工作联络员;要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严格办理工作程序,落实办理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承办单位办理提案应当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复文内容须明确具体、有针对性,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实际情况;对提案所提意见应逐条回答,并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力争解决问题。凡提案提出的意见、建议,承办单位具备解决、采纳条件的,应当集中力量解决、落实;因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向提案者如实说明情况,订出办理计划,明确拟解决或拟落实的时限,创造条件,逐步解决落实;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和无法采纳建议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对列入计划拟跨年度解决问题的提案,要加强跟踪办理并及时向提案者通报办理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大会提案和平时提案均要求承办单位在收到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答复。因办理难度大、不能按期办复的提案,须在逾期前向提 案者说明情况,同时函告提案委员会,并且须在6个月内办理答复。 单独办理的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就涉及本单位职责的事项分别答复提案者。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在接到提案1个月内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统一办理意见;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及时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在综合会办单位的意见后答复提案者,答复文抄送会办单位。 第二十六条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工作情况,作为其参与提案办理工作评选表彰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八条提案的督办由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提案的督办可以采用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以及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督查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不能及时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三十条对于主席领衔督办的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主动协助中共安庆市委督查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进行督办。 第三十一条对于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承办单位应当进行重点办理。提案委员会可以提出督办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 第三十三条提案委员会应当将提案办理工作情况和提案者对办理结果的不满意意见及时向中共安庆市委督查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通报,并向相关承办单位反馈。 第七章提案工作的宣传和表彰 第三十四条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积极宣传提案工作,可在新闻媒体上开辟专栏和专题,大力宣传提案工作特别是重点提案的形成过程、办理过程及办理成效,提高提案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十五条对于优秀提案,由政协安庆市委员会进行表彰;对于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个人,由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联合进行表彰。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各县(市)、区政协可以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安庆政协
2014-04-17
关于加强政协委员联系界别群众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政协委员联系界别群众工作的意见
(2014年4月9日市政协十四届十五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及省委、市委有关文件精神,巩固和扩大人民政协的群众基础,充分发挥委员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现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委员联系界别群众,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政协委员为主体,以界别群众为纽带,充分发挥委员界别代表优势,了解和反映界别群众的意愿和诉求,为党政领导决策提供意见建议,助推改革发展,共建和谐社会。 二、主要任务 1、加强宣传引导,凝聚民心民力。积极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中共安庆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引导界别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理顺情绪,化解矛盾,释疑解惑,增进共识,凝聚共建美好安庆的强大力量。 2、维护群众利益,反映社情民意。深入界别群众,向群众学习,倾听群众呼声,通过政协提案、社情民意、座谈发言和调研报告等形式,及时准确地将群众的利益诉求和呼声通过政协组织反馈到决策系统。 3、开展服务活动,协助解决问题。立足本职岗位,发挥专业优势和个人特长,协助党和政府解决好界别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推动有关问题解决。 三、工作程序 1、确定联系对象。每位政协委员应从所在界别选择1-2户具有代表性的群众作为联系对象,认真填写《安庆市政协委员联系界别群众登记表》,并于11月底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报至各委员联络组召集人。各联络组要安排专人做好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工作,并于12月上旬报送市政协办公室学习联络处。(联系电话:5346218;邮箱:aqqjs@163.com。) 2、开展联系活动。委员应结合自身工作特点,明确工作目标。坚持每年联系3次以上,遇有重要情况随访。 3、保持多方互动。委员要注重与联系对象所在单位、村(居)委会的衔接,加强与各联络组召集人的沟通,及时主动向市政协办公室上报有关信息。 四、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要将委员联系界别群众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此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2、加大指导力度。市政协各室、委要主动配合委员联络组,及时了解和掌握政协委员联系界别群众工作情况,适时有针对性地做好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3、营造工作氛围。要重视发现和宣传委员联系群众工作的先进典型,及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和社会氛围。 4、纳入考核内容。市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开展联系界别群众活动。市政协办公室要及时整理分析各联络组统计信息,切实将政协委员联系界别群众情况,作为履职考核和评优的重要内容。 附件:市政协委员联系界别群众登记表市政协委员联系界别群众登记表.doc
安庆政协
2014-03-10
安庆市政协“委员接待日”制度(试行)
安庆市政协“委员接待日”制度(试行)
(2014年2月27日市政协十四届十三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为直接倾听委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加强政协领导与委员的交流和联系,共商改革发展和协商民主大计,发扬广开言路的民主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月中旬安排一次“委员接待日”活动,由市政协主席、副主席轮流主持接待,每次半天,5名左右委员参加,一般不重复安排。市政协办公室制定年度接待计划,相关室、委负责承办的具体工作。 二、参加接待日的委员可以是委员主动申请或政协参加单位推荐,也可以是市政协领导约见。根据接待内容视情邀请相关室、委负责同志列席,现场听取委员的意见建议。 三、每次接待委员应明确主题,由负责该次接待的市政协领导确定,相关室、委提前一周告知委员。主要内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本界别或周围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加强和改进政协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委员的思想工作情况等。 四、市政协领导接待委员时,要平等交流、深入沟通,安排专人做好记录、转办和存档工作。对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经该次接待领导同意后,以建言献策、社情民意或送阅材料等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并视情向来访委员反馈。 五、全体政协委员要积极参加接待日活动,建诤言,献良策。反映问题要真实准确,提出建议要切实可行。委员所反映的内容应提供文字材料,并积极配合承办单位对相关问题的办理。 本制度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试行。有关具体事项,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政协“委员接待日”信息登记表 第 次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界别 政治面貌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及职务 委员反映的主要内容 市政协 处理意见 有关部门 反馈意见 备 注 注:本表由市政协办公室学习联络处负责收集归档,并以此作为委员年度履职考核依据之一。 市政协“委员接待日”信息汇总表 第 次 时间: 年 月 日 接待领导 责任部门 姓 名 界别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 电话 是否 办理 是否 反馈 注:本表由市政协办公室学习联络处负责登记归档,并以此作为委员年度履职考核依据之一。 2014年度市政协领导接待委员安排 次数 日期 接待领导 责任部门 备 注 第一次 2月 张金锐 办公室 调研室 相关专委会参加 第二次 3月 盛云生 提案委 调研室 第三次 4月 吴 涛 人资环委 调研室 第四次 5月 鲁 德 民宗委 调研室 第五次 6月 徐晓华 社法委 调研室 第六次 7月 杨 林 港澳台侨和外事委 调研室 第七次 8月 戴德民 经济委 调研室 第八次 9月 洪爱敏 文史委 调研室 第九次 10月 胡万宝 教科文卫体委 调研室 第十次 11月 张金锐 办公室 调研室 相关专委会参加 第十一次 12月 盛云生 提案委 调研室
安庆政协
2005-12-08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人民政协作为实现这一基本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将在国家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加强各民族的团结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 (1982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3月1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2000年3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和2004年3月1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修订) 目 录 总 纲 第一章 工作总则 第二章 组织总则 第三章 全国委员会 第四章 地方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总纲 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进程中,结成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团结和民主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两大主题。一九四九年九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一九五四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继续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以及对外友好活动中进行了许多工作,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拨乱反正、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实现国家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转移,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争取实现包括台湾在内的祖国统一,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的斗争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进一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消灭了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我国社会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工农联盟更加巩固。知识分子同工人、农民一样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依靠力量。在人民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同中国共产党一道前进、一道经受考验并作出重要贡献的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日益发挥其重要作用。全国各民族已经形成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宗教界的爱国人士积极参加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热爱祖国,拥护祖国统一,支援祖国建设事业。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仍然是中国人民团结战斗、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的一个重要“法宝”,它将更加巩固,更加发展。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我国人民同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斗争还将是长期的,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但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准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法维护其参加单位和个人按照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 第一章 工作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宣传和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事业。 第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 第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反映他们及其所联系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协助国家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 第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调整和处理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部合作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通过各种形式,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开展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发展科学、繁荣文化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密切联系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在政治、法律、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医药卫生、体育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推动和协助社会力量兴办各种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事业。 第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和推动委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和交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增强为祖国服务的才能。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参与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同台湾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保持港澳地区的繁荣和稳定,为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人才强国战略和知识分子政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以利于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和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反映少数民族的意见和要求,为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增进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和维护祖国的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支持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宗教信仰者为祖国的建设和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侨务政策,加强同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祖国的建设事业和统一祖国的大业作出贡献。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外交政策,根据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人民外交活动,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合作。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根据统一战线组织的特点进行关于中国近代史、现代史资料的征集、研究和出版工作。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加强同地方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地方委员会带共同性的问题。 第二章 组织总则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 第二十一条 凡赞成本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个人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参加地方委员会者,由各级地方委员会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履行本章程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下级地方委员会对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应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对会议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声明退出的自由。 第二十九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 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第三章 全国委员会 第三十条 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五、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三、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四、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七、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席会议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地方委员会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经本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 四、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各该地方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上级地方委员会所作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三、执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地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 六、决定地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席会议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副秘书长一人至数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 第五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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