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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3-31    被阅览数:13879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推动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地保障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广大政协委员通过政协提案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2〕13号)、《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现就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提案,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答复提案者。

二、承办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提案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要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研究。分管负责人应牵头负责提案办理工作,对提案答复意见进行审核把关,并抓好办理工作的落实。

三、承办单位应确定办理工作部门和人员,建立承办工作网络,加强与有关部门、政协提案工作机构及提案者的沟通和联系。

四、办理方式。政协提案办理,根据需要分为独办、分办和协办三种方式。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单独办理的为独办需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一个单位牵头、其他单位协同办理的,牵头办理单位为主办,协同办理单位为协办。

五、交办。政协提案委员会是政协提案的交办单位。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由交办单位会同市委督查考核办公室,通过提案网上办理平台向有关承办单位进行预交办,承办单位在网上签收。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协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议,进行正式交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由交办单位直接交给有关部门办理。

六、办理。

(一)承办单位接到提案后,要认真清点、校对、签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退办,并以书面形式向交办单位说明理由。经交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交办单位转交其他单位承办。

(二)承办单位接收提案后,要及时研究,落实办理责任,安排好办理进度。办理工作应在接到提案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确需延长办理时间的,须商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意,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三)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和与提案者的沟通,应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工作的必要环节,做到不沟通不办理、不协商不答复。提案办理协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协商原则。

(四)承办单位要通过召开集中办理答复协商会、开展“提案办理面对面”活动、电话联系、座谈调研、登门走访等方式,认真听取提案者的意见和建议,实现良性互动,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由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同一提案分别办理的,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

(五)办理提案要求真务实,提高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问题。对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制定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及时将进展情况向提案者反馈,获得其认可对确实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讲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七、答复。

(一)承办单位对独办的提案,直接答复提案者对分办的提案,应分别直接答复提案者对协办的提案,协办单位应先将协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综合各方意见后答复提案者。涉及本部门的重点提案的答复,须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其他提案的答复,须经分管负责人签发,方可正式答复提案者。答复及协办意见均须同时抄送交办单位。协办的提案,答复还须抄送协办单位。

(二)答复及协办意见要严格按照规范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领导审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印发。当年办理工作结束后,要立卷归档。

(三)答复提案者时,应附送办理情况意见征询表,对联名提出的提案,征询第一提案者的意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承办单位应按保密规定处理。

(四)承办单位收到提案者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要重新研究处理,并在两个月内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或者重新办理。

八、总结。承办提案的单位在办理时限截止后的一个月内,向交办单位报送提案办理工作总结。

九、重点提案的产生及督办按照《市委书记领衔督办重点提案及市级领导领(督)办重点提案办理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

十、重点提案的办理。

(一)建立办理工作协调机制。由提案主办单位牵头会同协办单位,建立必要的办理工作协调机制。

(二)制定办理工作方案。由承办单位共同制定包括办理目标、办理方式、办理措施、办理步骤和时间安排等内容的办理方案,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牵头督办的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开展办理工作。根据办理工作方案,由主办单位牵头会同协办单位进行具体办理。可采取协商座谈、专题调研、实地考察等形式进行办理。在办理过程中,应安排督办领导、政协提案工作机构负责人、提案者等参加有关调研和协商座谈活动。

(四)办理答复。主办单位应按照确定的重点提案办理意见,会同协办单位认真落实相关事项,并形成办理答复意见,报牵头领(督)办的领导同志审批后,正式答复提案者。

十一、建立提案办理工作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表扬先进。对不重视提案办理工作、办理责任不落实、办理工作迟缓、办理制度不健全、遗失提案、办理质量效果差的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提案办理结果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实行倒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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